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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民四终字第133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东民四终字第133号
【提示】多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个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先后进行担保,因保证人之间无意思联络,亦无相互约定,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并不必然能涉及其他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未被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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