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公共事务管理

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摘要1:[第136号]宾某某、郭某某、戴某某贪污案——如何认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为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裁判要旨1】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2】村党支部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裁判要旨3】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财物,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村集体财产,应以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分别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4】在区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成员是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还是村公共事务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存在疑问时,应当认定为利用管理村公共事务的职务便利。

摘要2

韩某某、商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摘要1:韩某某、商某某、韩某某、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村委会成员涉嫌受贿行为的应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裁判要点】村委会成员在管理村内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3)邓崃刑初字第30号(2013年4月11日)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1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180号
【裁判摘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一般认为,该条规范的同意行为是铁路运输企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行使企业自主权的企业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由此可知,该法第三十条所指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铁路用地范围并不完全一致,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可能等于,也可能大于和小于铁路用地范围。原则上,铁路运输企业针对其企业用地范围即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活动作出的第三十条规范的同意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铁路运输企业针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活动的同意行为,系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原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具有公共行政管理的特征,属于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解读】铁路运输企业针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活动的同意行为是可诉的行政行为:(1)铁路运输企业针对其企业用地范围即铁路用地范围内的活动作出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范的同意行为,属于企业行为,对此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但铁路运输企业针对超出铁路用地范围仍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活动的同意行为,系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的原属于地方政府的公共事务管理权,具有公共行政管理的特征,属于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此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