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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摘要1:【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指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公司相关不履行在特定情形下将公司证照返还给公司的义务而产生的纠纷。
什么是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印章、证照持有纠纷是否受理?
【解读1】公司证照、印章保管:(1)按章程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2)按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在证照、印章进行管理;→(3)按董事会决议(执行董事决议)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4)按经理制定的公司制度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5)按公司惯例对公司证照、印章进行管理。
【解读2】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作出关于公司证照、印章管理决议或规定?——(1)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法自动享有对外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的权利的自然人,是公司对外代表机关,但法定代表人并非公司意思的决定机关;(2)除非公司章程特别授权或者法定代表人兼任公司执行董事或经理而享有授权,法定代表人一般无权作出关于公司证照、印章的决议或规定。
【解读】返还公司证照纠纷性质:(1)只有公司股东、董事、经理及实际控制人等公司内部成员之间就公司证照管理与控制发生争议,才按照公司治理规则进行处理;(2)不涉及公司内部治理层面争议按照一般侵权纠纷规则处理(公司一般工作人员或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主体为办理特定事项持有证照事后拒不归还);(3)第三方基于合作关系而控制公司证照产生的争议按照合作协议的约定处理。

摘要2:【注解1】公司可以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请求返还范围:(1)公司证件执照;(2)公司印章;(3)网银密钥;(4)会计凭证等重要资料。
【注解2】四证一照(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俗称公司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注解3】公司证照可以用来证明公司具有经营资格,但不能用来表示公司意志(不能以持有公司执照和许可证推定公司同意持有人可以代表或代理公司。
【注解4】印章是公司意思表示的推定,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可以推翻该推定——(1)公章(公司行政章)是指公司的法定名称章,公司凭营业执照刻制公章,公章可以用来代表公司意志;(2)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资料专用章、技术专用章、人事专用章等;(3)人名章(名章,法定代表人私章)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注解5】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为避免因公司证照的违规使用产生的其他争议,原告可以对要求返还的公司证照之使用申请行为保全。

(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S641号;(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543号

摘要1:——股东派生诉讼中的责任承担形式不应限于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股东派生诉讼解决的主要是股东的诉权问题,相对方对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应限于损害赔偿,而应当根据公司实际遭受的具体损失的性质来确定责任种类。在确认股东享有代位请求权后,还应注意把握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合法权益受损的实体要求和股东用尽救济途径的前置程序要求。
【裁判规则1】公司本身处于吊销未注销、停止营业的状态,作为公司唯一现存的股东(其他股东被破产清算即自动清盘),在公司利益受损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作为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可以认定为其具备了股东派生诉讼法的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裁判规则2】所有损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未进行追究的人,都有可能成为派生诉讼的被告。派生诉讼中被告的行为,可以是任何一种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派生诉讼的责任形式不应局限于损害赔偿(排除危险、恢复原状等均可以是派生诉讼的责任形式)。
【案号】一审:(2013)杨民二(商)初字第S641号;二审:(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S543号

摘要2

二十一、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摘要1:242、股东资格确认纠纷243、股东名册记载纠纷244、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245、股东出资纠纷246、新增资本认购纠纷247、股东知情权纠纷248、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249、股权转让纠纷250、公司决议纠纷(1)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2)公司决议撤销纠纷251、公司设立纠纷252、公司证照返还纠纷253、发起人责任纠纷254、公司盈余分配纠纷255、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256、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257、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258、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纠纷259、公司合并纠纷260、公司分立纠纷261、公司减资纠纷262、公司增资纠纷263、公司解散纠纷264、申请公司清算265、清算责任纠纷266、上市公司收购纠纷

摘要2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08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508号
【裁判要旨】对公司印章控制权引发的纠纷应定性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裁判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变更未经工商变更登记,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但是对于内部而言,只要符合法定程序和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就产生相应法律效力。通过有效的公司决议产生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董事可以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依照《物权法》(第34条)、《民法通则》(第117条)和《公司法》(第148条)的相关规定,要求非法占有人返还公司的印章、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
【裁判摘要】外商投资企业中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变更并不属于我国现行外商投资立法规定的“重要事项的变更”,不需要先行到外资审批机关进行审批。如果该法定代表人和董事的变更涉及到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规定的期限内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摘要2

【笔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能否请求先予执行?

摘要1:【要旨】对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如果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责令被告交出印章,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68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68号
【裁判要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裁判摘要】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对其印章、证照拥有所有权并可行使对其印章、证照的返还请求权,而本案申请人系以其个人名义提起诉讼,其无权要求被申请人向其个人返还北京盛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印章、证照,故申请人张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摘要2:【解读】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是公司而不是个人。

【笔记】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摘要1:解读:《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1)营业执照、公章属于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返还营业执照、公章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财务报告不属于登记的动产物权,请求请求返还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财务报告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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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赣民终991号

摘要1:【案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赣民终991号
【裁判摘要】中橙公司被法院判令解散后,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先后成立了两个清算组,一个是2018年3月4日,中橙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股东大会决议,成立了以赵某为组长的清算组,清算组成员还包括吕某、黄某某。另一个是2019年11月1日,刘某主持的中橙公司2019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以刘某为清算组负责人的清算组,其中清算组成员还包括邓某某、朱某某。对于以赵某为组长的清算组和以刘某为负责人的清算组,谁能够代表中橙公司行使“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的职权,以及两个清算组的成立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已经在中橙果业诉刘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中由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赣07民终1087号民事裁定,要求该案原审法院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重审时必须查明这些基本事实,目前该案还在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因本案被告属清算法人,案涉的两个清算组哪个合法有效,谁能在清算期间全权代表公司作出公司决议,行使公司的决策和执行职能,以及代表公司参加相关诉讼,是一审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应当解决的首要问题,在该问题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专门诉讼程序解决之前,刘某提起本案诉讼并无实质性意义,因此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处理并无不当,也不影响其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和另行诉讼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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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摘要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 2013年6月汇编)
【目录】总则;第一章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三节 律师代理公司诉讼原告的操作指引;第四节 律师代理公司诉讼被告的操作指引;第二章 公司诉讼的基本类型及业务操作指引;第一节 股东出资纠纷操作指引;第二节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操作指引;第三节 股东知情权纠纷操作指引;第四节 股权转让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节 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操作指引;第六节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操作指引;第七节 控股股东及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操作指引;第八节 公司解散纠纷操作指引;第九节 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操作指引;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诉讼主体的操作指引;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公司诉讼的一般操作指引;第二节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纠纷操作指引;第三节 外商投资企业的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纠纷操作指引;第四节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操作指引;第五节 涉外公司诉讼的特殊规定;附则

摘要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353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353号
【裁判摘要】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不适用债权人留置制度进行抗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父亲孙XX于2013年12月31日离职,被告于2014年5月9日辞职,此前被告及其父保管涉案公司财物是出于工作需要,关键在于被告及其父离职后是否仍然有权占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本案中社会保险费债权和公司财物显然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及其父离职后继续持有原告公司财物没有法律依据。

摘要2:孙某与林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证照纠纷上诉案
【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7号
【摘要】公司证照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员工虽在职期间作为占有辅助人合法持有,但离职后即应予返还,此与公司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保费用无法律上的关联,员工如要求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应另行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扣留公司证照作为要求对方补缴社保之谈判条件,即属不法。上诉理由将补缴社保与返还公司证照并列作为离职后具有对待给付关系的移交条件,于法不合,本院不予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
【裁判摘要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通常由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诉讼,股东也有权代位提起诉讼——公司印章是每一个公司合法设立的象征,在公司存续过程中,印章起着代表单位意志的作用,成为公司意思与行为的象征。在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中,通常由公司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本案中,禾山公司法定代表人形式上已变更为张××,公司相关印章及证照均由张××控制,因此,张××1、林××作为禾山公司成立时的股东,在禾山公司系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况下,有权向张××提起公司证照返还之诉。虽然禾山公司股东变更为张××与张××1,但根据已生效判决,此次股权变更系张××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该股权变动系无效行为,从法律上看,张××1、林××仍是禾山公司股东,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即便从股东代位诉讼内部前置程序来看,张××1、林××除系禾山公司股东外,在禾山公司股权变更前,林××为该公司唯一监事,而股权变更后,张××1为该公司监事,林××、张××1为现行登记以及股权变更无效前的公司唯一监事亦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张××1、林××有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摘要2】对于公司中谁有权保留印章及证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现实中应当以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准。公司经营中,大量公司印章与证照因日常处理事务方便所需,交由非特定人员保管亦较常见,导致印章及证照返还案件增多。因此,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印章及证照可由不同人员持有,在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应当以持有人非法侵占印章及证照为前提。本案中,根据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张××为禾山公司的实际出资人,禾山公司实际上长期亦由张××控制管理并经营,在禾山公司股权争议并未作出最终认定的情况下,张××作为禾山公司实际出资人控制该公司相关证照并不构成非法侵占。虽然张××1、林××系禾山公司原始股东,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张××系非法侵占持有禾山公司印章及证照,故其要求张××返还公司证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摘要2:张某某等诉张某某1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453号
【摘要】股东资格的特征具有两类,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是对股东出资的记载和证明,以公司章程记载、股东名册记载、工商部门登记为认定依据;实质要件是出资,即实际出资并参与公司管理。......综合上述情况,从形式要件的角度来看,禾山公司的股东资格尚存争议,需要从实质要件的角度进一步考察。......另外,张××1、林××陈述张××1保管印章直到2000年三、四月,结合张××的陈述和所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财务银行私章、财务会计资料及“金鹭花园”项目的所有资料,长期由张××保管。因此,从实质要件的角度,生效的判决书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查明的事实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确认以下事实,即张××是禾山公司的股东,履行了公司的全部出资义务,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且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现今的登记情况,其仍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此,张××持有公司印章和相关资料具有合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