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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共有房屋被执行,其他共有人能否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摘要1:问题:共有房屋被执行,其他共有人能否提起析产诉讼?
解读:(1)我国法律并不排除财产共有人对于在执行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共有财产提出析产诉讼的权利,被执行财产的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共有份额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在诉讼期间中止对共同财产的执行;(2)法院执行共有财产应当保护其他共有人依法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注释】配偶作为案外人主张对案涉房屋享有全部或部分份额,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能否进行析产处理?——(1)配偶作为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确权诉请的,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对案外人享有的份额进行认定,判决不得执行案外人享有的份额,无须指引配偶另行提起分家析产诉讼;(2)配偶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未提出确权或析产确权,不能作出确权析产判项,在裁判理由中进行分析判断并作出是否排除执行的判项。

摘要2:【注解1】共有物被作为执行标的由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其他共有权人能否请求排除执行?——(1)当事人对共有权存在及其份额无异议,仅仅是就法院对共有物处分行为提出异议,应属于利害管辖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提出异议,适用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程序;(2)当事人对执行标的物是否为共有财产或者共有份额存在争议,属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并排除执行,应适用案外人异议和异议之诉程序。
【注解2】其他共有人如认为法院执行行为侵害其优先购买权的,可以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5条规定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注解3】被执行人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1)未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一方对房屋所享有的并非所有权而只是享有相应部分财产权(债权);(2)其对执行标的并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
【注解4】配偶在执行拍卖款分配之前有权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73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