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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赣民二初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再字第2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

摘要1:——再审中止期间应否计算迟延履行金
【裁判要点】迟延履行金是法院对不按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计收的罚息,带有惩罚性质。而法院裁定再审中止执行导致的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所导致被执行人不能按时履行,非被执行人自身原因造成,被执行人的这种不能按时履行不应当受到惩罚。因此,再审中止期间计收迟延履行金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
【案件索引】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赣民二初字第12号(2008年3月10日);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91号(2009年12月19日);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再字第2号(2013年1月15日);执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赣执字第4号

摘要2

再审中止执行期间,不应计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金——再审中止执行期间系因法院职权行为产生,不属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故再审中止期间不计收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金

摘要1:【要旨】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后,中止执行期间不属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故再审中止期间不能计收被执行人的迟延履行金。
【案例】江西高院(2010)赣执终字第4号《再审中止期间应否计算迟延履行金》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