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军队驾驶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60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鲁民申60号
【裁判摘要】申请人仅对原判决理由中认为其持有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是否构成无证驾驶的事实提出再审申请。该再审申请系申请人对原判决阐述的判决理由申请再审,该理由对本案裁判结果对申请人并无任何影响。且原审判决中亦未判令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仅要求改变原判决裁判理由,并不会造成责任承担等实质性裁判结果的改变,因而申请人对原判决缺乏再审利益,其仅以判决理由不当申请再审不能成立。

摘要2:【案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终3958号
【摘要】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发生事故属于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牌证、在编机动车检验以及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队负责,因此,军队驾驶证是由军队核发,准予驾驶军队在编车辆,并且由军队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的有效证件。对于除驾驶拖拉机、军车之外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之外的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由此可以看出,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除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之外的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方可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在此之前,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虽具备驾驶技能,但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应视为无证驾驶。本案中,李××持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驾驶案涉车辆发生事故,属于无证驾驶。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交通管理工作中两个问题请示的复函

摘要1: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交通管理工作中两个问题请示的复函(公交管〔1991〕第35号)
【摘要】
一、关于军队和地方驾驶员能否互驾机动车的问题。一九七二年总参、总后、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使用军用车辆号牌和军用车辆驾驶证的规定》第二条,一九八二年交通部、公安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牌证问题的通知》第四条,都已规定不许互驾。对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或者持民用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七条,视具体行为和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二、驾驶员使用其它单位的介绍信,冒充其它单位的人员领取驾驶证,是冒领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摘要2:【失效依据】公安部关于保留修改废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