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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2473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闽民申2473号
【裁判摘要】在具备相应车辆驾驶技能的情况下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不应认定为属“无证驾驶”的免责范围——余××作为现役军人持部队驾照驾驶地方车辆并不意味着其不具备驾驶技能和水平,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未认定余××的行为系无证驾驶以及该行为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原因,余××所持有的证号为NJ×××××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车辆驾驶证(B证)的准驾车型中包括驾驶案涉小型轿车所需的C证,因此余××在具备相应车辆驾驶技能的情况下,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不应认定为属平安永安支公司所称“无证驾驶”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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