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冲抵拍卖款

【笔记】申请执行人参加被执行人财产竞拍成交后是否还应交纳拍卖款?

摘要1:解读:申请执行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拍卖竞拍成交后,其应受清偿债权金额高于竞得被执行人名下拍卖财产的成交金额,且被拍卖财产上无其他在先权益人的,可直接以申请执行人应受清偿的执行债权抵付应当交付的拍卖余款即可,无需再另行筹资交纳拍卖余款。
解析:对于拍卖结束申请人竞得拍卖物且确定的成交价款低于申请执行人债权数额的,申请执行人是否应当足额缴纳拍卖款项再经法院过付问题,法律并无规定。
【注释】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定17条第1款)。

摘要2:【注解1】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申请执行人在参与竞拍成功后不能以债权抵顶拍卖款。——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488号
【注解2】未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即同意申请执行人以债权抵扣拍卖款程序违法,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桂执复3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执复68号

摘要1:【案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执复68号
【裁判摘要】关于执行法院拍卖的东焰鞋业公司的土地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问题。从时间上看,执行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拍卖已经完成,买受人于当天和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且履行了拍卖过程中的全部义务,拍卖合法有效。因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1日才裁定受理东焰鞋业的破产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03)民二他字第52号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精神,该拍卖土地不属于破产财产。申请复议人的该项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是否可以冲抵拍卖款的问题,该拍卖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已经完成,在拍卖成交后至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期间,对执行款的分配应优先受偿优先债权,剩余执行款按查封先后顺序受偿。本案除了优先债权外,李光辉的债权排在第一顺位,可以全额受偿。执行法院认定在留足优先债权的前提下,对李光辉的债权予以冲抵拍卖款并无不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