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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执复91号

摘要1:【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陕执复91号
【裁判要旨】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加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裁判摘要】一人参加竟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加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豪迪油脂公司异议、复议中认为廖建平一人出价竞拍,低价拍得,给其造成侵害,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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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22号(1)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22号
【裁判要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诸多重要条款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除经特殊程序合同主体一般无权作出变更和另行协商。经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条,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第三十四条都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其目的不仅在于弥补损失,更在于通过惩罚性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证国家及时取得土地收益并投入国家建设。作为一项宏观政策,全国各地国有土地管理部门都据此执行。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土地拍卖文件的一部分,晟森公司在参加竞拍前既已知晓,其自愿竞拍取得案涉土地并签订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存在超出当事人预期或显失公平之情形。因此,对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除非有充足理由和其他因素,不应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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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46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466号
【裁判摘要】关于曹某某与姜某某对涉案土地使用权是否系按份共有的问题。本案中,曹某某主张与姜某某2003年9月9日共同参加竞拍并成功竞得涉案土地的事实,已被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中院1722号判决所认定,虽曾办理至曹某某、姜某某名下的涉案土地使用权被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海中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撤销,海口市国土管理部门至今未对涉案土地重新进行不动产登记,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被撤销的事实,并不影响曹某某、姜某某于2003年9月9日共同参加竞拍并成功竞得涉案土地事实的认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了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协议书》虽表述“双方共同投资购买该地块土地和新建昆源别墅(暂定名称)”的内容,但从该协议关于投资金额、项目投资股份及投资比例、股份转让、土地证的办理等情况看,均不能直接认定上述的表述即为涉案土地共同共有的约定,至少上述表述对双方是否为共同共有的约定并不明确,在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等特定关系的情况下,二审判决推定双方的涉案土地使用权为按份共有,在适用法律上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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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申请执行人参加被执行人财产竞拍成交后是否还应交纳拍卖款?

摘要1:解读:申请执行人参与被执行人财产拍卖竞拍成交后,其应受清偿债权金额高于竞得被执行人名下拍卖财产的成交金额,且被拍卖财产上无其他在先权益人的,可直接以申请执行人应受清偿的执行债权抵付应当交付的拍卖余款即可,无需再另行筹资交纳拍卖余款。
解析:对于拍卖结束申请人竞得拍卖物且确定的成交价款低于申请执行人债权数额的,申请执行人是否应当足额缴纳拍卖款项再经法院过付问题,法律并无规定。
【注释】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是否需要交纳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交保证金;但债权数额小于保证金数额的按差额部分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0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定17条第1款)。

摘要2:【注解1】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没有禁止申请执行人在参与竞拍成功后不能以债权抵顶拍卖款。——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最高法执监488号
【注解2】未作出财产分配方案即同意申请执行人以债权抵扣拍卖款程序违法,损害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参考案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桂执复3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2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422号
【裁判摘要】案的焦点为: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日1‰违约金是否予以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关土地资源的充分保护和合理利用,其方式、程序、权利、义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受到严格限制,并通常由国家根据具体情况予以严格的政策调控。这些规定和政策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最终转化成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因此,合同中的诸多重要条款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除经特殊程序合同主体一般无权作出变更和另行协商。经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第七条,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十四条都明确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用地批准文件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应当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其目的不仅在于弥补损失,更在于通过惩罚性加强土地市场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证国家及时取得土地收益并投入国家建设。作为一项宏观政策,全国各地国有土地管理部门都据此执行。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违约金条款作为土地拍卖文件的一部分,晟森公司在参加竞拍前既已知晓,其自愿竞拍取得案涉土地并签订案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存在超出当事人预期或显失公平之情形。因此,对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除非有充足理由和其他因素,不应予以调整。再次,就本案的合同履行和违约情况而言,2014年3月4日西安市国土局和晟森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了晟森公司支付出让价款的数额及日期;第三十条约定未依照约定支付,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l‰缴纳违约金。晟森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足额出让价款,从2014年5月5日起至2018年6月欠付余款2156万出让金,达4年之久。西安市国土局依约交付了土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且晟森公司在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时享受了棚户区改造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此情况下,若对违约金予以调整,既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也有悖公平和诚信原则,

摘要2:(续)因此,对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予以调整缺乏充足理由。综上所述,晟森公司主张不支付违约金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西安市国土局主张按照每日1‰支付违约金的请求,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20)最高法行申6994号

摘要1:【裁判摘要】土地竞拍人与政府加油站规划原不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但由于加油站规划许可文件具有排他性和时效性,当事人通过竞拍方式与涉案土地使用权形成特殊权益后与政府加油站原规划确认文件即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金×、张××作为涉案土地使用权竞拍权益人,并不必然与湖南省商务厅在其参加竞拍前已经作出的新建加油站的规划确认文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也不必然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或者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然而,湖南省人民政府与湖南省商务厅均认可新建加油站申请人应当提交《湖南省新建加油站(点)申报表》,且湖南省商务厅针对该申报表所作新建加油站的规划确认文件系行政许可行为。湖南省商务厅还陈述按照惯例进行新建加油站规划确认不以申请人取得新建加油站土地使用权为前置条件,并自认涉案同类新建加油站规划许可文件具有排他性和时效性,且目前仍在有效期内;即使再审申请人金×、张××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但因目前原规划确认文件效力仍在存续期间,湖南省商务厅也不能为其办理另外的规划许可。因此,金×、张××通过竞拍方式与涉案土地使用权形成特殊权益后,其与湖南省商务厅事先作出的原规划确认文件即形成法律上利害关系,金×、张××有权另行申请新建加油站的规划确认文件或者要求湖南省商务厅重新审查原规划确认文件是否仍应保持效力。一、二审法院与湖南省人民政府仅以湖南省商务厅作出规划确认文件时,再审申请人未竞得涉案土地使用权益,湖南省商务厅无法考虑其事后取得的涉案土地相关权益,再审申请人与该规划确认行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再审纠正。

摘要2:——资源配置类行政许可案件中的利害关系
【裁判要旨】审理资源配置类行政许可案件,应当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审慎认定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许可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对于被诉行政许可因其效力存续而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不利影响、限制其参与公平竞争的,应当依法认定起诉人享有申请另行发放行政许可或者要求行政机关重新审查原行政许可文件是否仍应保持效力的权利。
【案号】一审:(2019)湘01行初15号;二审:(2019)湘行终1486号;再审申请:(2020)最高法行申6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