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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

摘要1: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业务经营范围由法人授权(具体体现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保证行为不属于法人常规经营范围及分支机构授权经营范围,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本身不具备保证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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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2010年6月24日 (2006)民二他字第43号)
【摘要】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开办的一种保险业务。在该险种的具体实施中,由于合同约定的具体内容并不统一,在保险公司、银行和汽车销售代理商、购车人之间会形成多种法律关系。在当时法律规定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的性质。你院请示所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行诉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在相关协议、合同中,保险人没有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因此,此案所涉保险单虽名为保证保险单,但性质上应属于保险合同。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此案的保证保险属于保险性质。
【要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关系中,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单虽名为保证保险单,在保险人未作出任何担保承诺的意思表示情况下,保证保险单的性质应属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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