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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孙某某与镇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国家取消住宅小区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制度,不能免除先前缔结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
【裁判要旨】当事人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后国务院发布决定,取消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行政审批。该决定仅免除了开发商将开发竣工的项目报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综合验收的行政义务,并不因此免除开发商此前已在合同中约定的经综合验收合格才交房房屋的义务。
【裁判意见】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4)16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了对住宅小区等群体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的行政审批。自此之后,国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再进行强制性竣工验收制度,商品房交付条件可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自由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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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再130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再130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应如何认定问题。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房屋的交付标准,列举了四个选项,“经验收合格”、“经综合验收合格”、“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所购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明确为“经验收合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工程于2013年12月14日经过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四方验收,验收结论合格、同意交付使用。因此,应当认定本案所涉房屋在通过上述四方验收合格后,即符合了双方合同约定的“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由于双方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条件为验收合格,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故对于本案所涉房屋在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交付标准应当按照约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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