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
【裁判摘要】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系就海湖新区九号公馆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作为发包方与作为承包方的华荣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海湖新区九号公馆工程属于建设工程,海天公司青海分公司与华荣公司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亦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因此,该合同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建设工程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故海天公司主张本案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结合本案工程施工地位于青海省的有关事实和相关规定,认为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确认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是正确的。至于华荣公司是否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问题,对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没有影响。

摘要2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宁04民终1626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故该案原告以追偿权纠纷提起诉讼,定性准确。而根据《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第四部分规定,追偿权纠纷系合同纠纷项下第三级案由,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被告的该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关于是否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问题。韩×主张本案系用人单位代员工支付赔偿款后向员工追偿的劳动争议,应该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不应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知,劳动争议的仲裁处理是诉讼的先决条件和前置程序,但该条所述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本案韩×与固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未产生劳动争议,固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死者家属进行赔偿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之规定向韩×追偿,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摘要2

【笔记】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是否需要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摘要1:解读:(1)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用人单位行使追偿权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2)另外裁判观点认为属于劳动争议,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粤0605民初2036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本案是否需要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问题。因本案系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起诉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而形成的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和范围,故本案属于普通民事纠纷,无需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依法可以直接受理。被告提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需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摘要2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湘1003民初53号

摘要1:【裁判摘要】用人单位诉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截流费用,要求被告返还费用等相关经济损失应当进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本案中,2020年8月1日原告郴州市某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书》,合同中第八条约定:“8.3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并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法律及甲方规章制度承担赔偿责任......。8.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都须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由非违约方根据违约责任者责任大小及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确定或者根据有关规定执行。”现原告称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截流第三人购车费用,同时欺骗第三人,将一台20某某款的某某作为2021款的某某以210569元的价格卖给第三人,因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车费用等相关经济损失,以追偿权向本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郴州市某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某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应先对双方争议提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原告没有据此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对双方之间的争议进行仲裁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

摘要2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9民初1075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本案中,展威公司起诉要求卢××支付经济损失系基于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该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劳动法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规定,针对劳动争议,在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该劳动争议尚未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应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0506民初26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被告辩称的本案属于劳动争议,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标的系被告郭××因职务侵权行为致人损害,恒丰工程公司认为其向受害人实际赔偿后引起的内部追偿权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不是必须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