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医疗措施

患者知情同意权和医疗机构告知义务

摘要1:患者知情同意权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知悉自己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的基本情况、技术水平等医疗信息,并可以对医务人员所采取的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n

摘要2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603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828号

摘要1:——不完全履行医疗告知义务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
1.医疗告知义务包括医疗措施、治疗风险及患者出现病情危重及死亡情况等多项内容,是保护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前提。医方在处分事关患者生命、身体、健康等重大人格利益事项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充分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
2.医疗告知义务不完全履行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履行瑕疵,医院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赔偿数额要参考医疗风险可否避免、患者及家属的经济承受能力、医院完成医疗服务合同的程度、未尽告知医疗措施的费用总额等因素综合确定。
【案件索引】一审: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5603号(2014年10月22日);二审: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四终字第828号(2014年12月19日)

摘要2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7684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7684号
【裁判要旨】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未尽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