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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

摘要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注解1】(1)实验报告具有著作权;(2)演示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邻接权中的表演权;(3)对古旧照片的修复是对原作品清晰度的还原,不是在原作品上再创作出另一新的作品而不享有著作权。——参考案例:(2001)武知终字第1号
【注解2】(1)高考试题题干及解答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2)具有独创性的解题思路的分析及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应作为作品保护。——参考案例:(2019)粤03民再171号
【注解3】(1)导航电子地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参考案例:(2021)京民申3990号;(2)将已有的公开地图表达素材进行简单整合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既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地图作品,也不属于汇编作品。——参考案例:(2007)浙民三终字第287号
【注解4】固定相机自动录制作品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在照片拍摄、形成的过程中只要有人为因素的参与,使得人以独创性的方式在拍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就满足了摄影作品所需的独创性要求,构成摄影作品。——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797号
【注解5】电视剧中各帧静态图像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构成要件规定构成摄影作品。——参考案例:(2018)粤73民终2169号
【注解6】(1)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具有独创性属于图形作品;(2)服装成品能否成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应当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而具有审美意义,此种审美意义与艺术价值高低并无任何关联;二是其具有的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参考案例:(2020)京73民终87号
【注解7】未经许可按照服装设计图制作服装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侵权?|(1)未经授权销售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18)沪73民终212号;(2)具有独创性的服装设计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根据服装设计图生产的成衣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是产品,从服装设计图到服装成衣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参考案例:(2007)冀民三终字第16号

摘要2:【注解8】音乐喷泉喷射效果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类型?|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具有显著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保护范畴。——参考案例: (2017)京73民终1404号
【注解9】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类电作品实质特征,可归入类电作品范畴。——参考案例:(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2018)粤民终137号;(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
【注解10】人工智能生成文本是否构成作品?|(1)人工智能自动生产的大数据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但应将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软件使用者享有;(2)图形形状的不同是基于数据差异产生而非基于创作产生不构成图形作品。——参考案例:(2019)京73民终2030号;(2)由软件自动运行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因此生成物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参考案例:书(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注解11】(1)书法字库中单字不具有创造性和审美意义不构成美术作品。——参考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4908号;(2)书法字库中单字具有创造性和审美意义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参考案例:(2019)苏0102民初7368号; (2020)浙0110民初3438号
【注解12】文学作品情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参考案例:(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注解13】(1)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舞蹈才可以构成舞蹈作品;(2)截取舞蹈作品片段(静态图案)并使用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18)京0108民初32020号
【注解14】(1)体现了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承载和复制的智力成果(戒指)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2)当工业产品同时构成实用艺术品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3)外观设计在构成美感表达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参考案例:(2019)京0491民初2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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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049号

摘要1:——同一历史题材创作作品中的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摘要】就同一题材主线创作的历史题材作品,该题材主线是社会的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以自己的方式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为创作该题材作品而不可避免地采取的必要场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体现作者思想与情感的故事情节属于表达的范畴,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作品中的必要场景和有限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裁判要旨】
根据同一历史题材创作的作品中的题材主线、整体线索脉络,是社会共同财富,属于思想范畴,不能为个别人垄断,任何人都有权对此类题材加以利用并创作作品。
判断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当从被诉侵权作品作者是否接触过权利人作品、被诉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相似等方面进行。在判断是否构成实质相似时,应比较作者在作品表达中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是否相同或相似,不应从思想、情感、创意、对象等方面进行比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规定,人民法院应保护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对创意、素材、公有领域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以及具有唯一性或有限性的表达形式,则不予保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049号

摘要2:【摘要】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即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不包括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本身。这里指的思想,包括对物质存在、客观事实、人类情感、思维方法的认识,是被描述、被表现的对象,属于主观范畴。思想者借助物质媒介,将构思诉诸形式表现出来,将意象转化为形象、将抽象转化为具体、将主观转化为客观、将无形转化为有形为他人感知的过程即为创作,创作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不仅指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的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被用于体现作者的思想、情感时,内容也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创意、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或表达唯一或有限则被排除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必要场景,指选择某一类主题进行创作时,不可避免而必须采取某些事件、角色、布局、场景,这种表现特定主题不可或缺的表达方式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表达唯一或有限,指一种思想只有唯一一种或有限的表达形式,这些表达视为思想,也不给予著作权保护。......因此,《雷剧》与《张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两剧都有独创性,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一审、二审法院认定《雷剧》不构成侵害《张剧》剧本和电视剧的著作权并无不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73民终232号

摘要1:——历史题材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判断
【裁判摘要1】对史实进行归纳总结的部分独创性表达受受著作权法保护—— “万文”对史实进行归纳总结的部分是否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独创性表达|上诉人傅××主张,陈×对历史的归纳总结是对史料的整理、翻译和认识,属于公知领域,因此不具有独创性。对此,本院认为,单纯的罗列、堆砌史料不具有独创性,但对史料进行有意的筛选、提炼,并加以归纳、分析,以此为论据证明己方论点的内容,可以形成独创性表达。在这过程中,作者所付出的劳动不是简单的材料堆砌,而是结合自己的认识形成了凝聚智力的表达。......“万文”中对《明史》新增两项指控的质疑和反驳所形成的表达以及总结万贵妃受到负面评价的原因时形成的表达皆系陈×对史料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独立的分析、思考形成的有独创性的表达。
【裁判摘要2】作品的主题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为论证、阐述主题所形成的表达才受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一般来说,作品的主题属于思想范畴,只有为论证、阐述主题所形成的表达才可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其次,为论证、阐述主题所形成的表达才受著作权保护。对主题的表达包括三大部分,一是文章整体的谋篇布局、脉络结构,二是作者对史料的选取和提炼,三是作者针对史料的观点和论述。脉络结构是文章的筋脉,主题的呈现有赖于筋脉的搭建与通畅:何处梳理史实,何处议论说理,何处归纳总结;选取的史料是文章的骨骼,是作者论点所依附的根基,对于历史类议论文章来说,从何种角度选取史料,选取哪些史料直接影响作者的论述,没有史料,基于历史的分析也就无从谈起;作者针对史料的论述是文章的皮肉,也是最终决定主题的因素,同一段史料,不同的作者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同样的结论,不同的作者可能从不同的论点展开论述。三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对文章主题的表达。由于以上三部分不仅涉及主题表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脉络结构、史料选取、具体细节的表达本身也是判断文章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要素,因此对主题表达的讨论将融入文章脉络结构、史料选取、具体细节的讨论之中。......综上,被诉侵权文与“万文”在脉络结构、史料选取、具体细节的表达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文与“万文”构成实质性相似,处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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