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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摘要1:行政诉讼审理依据:(1)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2)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3)参照规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建军诉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上诉一案请示的电话答复》(2006年4月12日,〔2005〕行他字第2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红河县人民政府因张建军诉其行政补偿上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于你院请示报告认定的张建军诉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上诉一案的事实,可以参照《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张建军适当的补偿。并请你院做好协调工作,尽量协调解决该案。

摘要2:【解读】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1)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不服火灾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否受理

摘要1:【要旨】《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诉讼应予受理。该火灾原因认定虽有其特殊性,但也是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对原告的财产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若将其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则有悖于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本意,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五条将“法律”明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显然不含规章。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对“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为最终决定”的规定及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的批复属于规章,《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公安部的规章在与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规定不一致时,法院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能参照规章的规定审判案件。法院应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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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是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

摘要1:答: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中约定义务,属于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的行为。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进行审查,不能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的有效性规定进行审查。
行政机关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协议行为,才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对于违法的行政协议行为,人民法院并非一律判决撤销或者确认无效,撤销违法行政协议行为将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协议行为轻微程序违法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确认行政协议行为违法,不撤销保留效力,在监督行政协议行为合法性的同时,确保行政协议得到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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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88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6880号
【裁判摘要】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者单方变更、解除协议是否合法,在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同时,可以适用不违反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规范。根据上述规定,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只有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民事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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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25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250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一部分第三段规定,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涉及有关部门为指导法律执行或者实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些具体应用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的,在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时应承认其效力。行政协议案件涉及行政管理职能的履行和公共管理目标的实现,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被诉的行政协议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合法有效的规章以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协议行为,均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应当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不得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以协议为名,损害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裁判要旨】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应当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行使,不得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以协议为名损害行政协议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政府制定的安置工作实施细则不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应当作为判断政府与被拆迁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行为以及不履行依法安置法定职责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补偿协议有关对被拆迁人安置房屋的约定明显与安置细则规定不符,严重损害被拆迁人依照细则应当获得的补偿安置权利的,政府仍负有安置细则规定依法给予被拆迁人进行安置的职责义务。

摘要2:【解读1】政府制定的征收安置补偿细则不存在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情形时,属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作为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解读2】(1)行政协议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签订行政协议需在裁量权范围内。

任某某不服劳动教养复查决定案

摘要1:【裁判要旨】不是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的规章或者其内容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不在人民法院参照之列——国务院有关劳动教养的行政法规中,对劳动教养的适用对象已有明确的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企业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规定》第八条第(二)项,把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作了扩大的规定。对于这样的规章,人民法院只在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适用,即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教养适用对象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厂长、经理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时,可对其实行劳动教养。如果不属于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则不能仅参照规章对其适用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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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城市燃气管理行政案件中如何参照规章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审理城市燃气管理行政案件中如何参照规章问题的答复(2001年4月27日,[2000]行他字第6号)
【摘要】关于涉及农村液化气管理问题,目前法律、行政法规尚未明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当属本行政区域液化气管理的依据。人民法院审理燃气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可以参照《浙江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摘要2:【注解】在法律、行政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参照地方政府规章。

(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

摘要1:——规章在行政审判中的参照适用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参照规章。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依据规章作出的行政行为时,应按照立法法关于法律适用原则的规定,对该行为适用的规章依据进行审查。如果规章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相冲突,应依据上位法规定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判断并作出判决。
【案号】(2009)金行初字第0027号

摘要2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2017)粤02行终3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受理投诉后应当正式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2)采用回复函处理投诉违反法定程序——“曲江财政局”以“回复函”的形式对“绿膳有限公司”的投诉作出处理不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有关:“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以及第七十条有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规章进行。不仅如此,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不能只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审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明确了各行政监管部门,无论对投诉事项是否有监督权,皆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按照上述规定,如果不属于本部门监管的事项,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不予受理的决定;如果属于本部门监管的事项,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的处理决定。本案“曲江财政局”在“绿膳有限公司”的投诉后,如果认为不属于本部门受理事项,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不予受理决定的形式作出书面处理决定,而该局却在超过3个工作日的情况下,以非法定的形式,采用回复函处理“绿膳有限公司”的投诉,违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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