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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摘要1:行政诉讼审理依据:(1)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2)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3)参照规章。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张建军诉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上诉一案请示的电话答复》(2006年4月12日,〔2005〕行他字第2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红河县人民政府因张建军诉其行政补偿上诉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于你院请示报告认定的张建军诉红河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上诉一案的事实,可以参照《云南省荒山有偿开发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张建军适当的补偿。并请你院做好协调工作,尽量协调解决该案。

摘要2:【解读】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1)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2)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3号
【裁判要旨】
(1)对各地税务机关不违反上位法和法律原则,在执法实践中形成的符合税务执法规定的行政惯例和专业认定,人民法院应予尊重。对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税务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形成了符合税务执法规律且不违反上位法和法律原则的行政惯例,人民法院应予尊重。
(2)对于重新核对应纳税额的案件“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在判断时有裁量权,人民法院一般应尊重税务机关基于法定调查作出的专业认定,除非这种认定明显不合理或者滥用职权。
(3)纳税人不存在应当缴纳滞纳金的法定情形,也不是通过违法行为而导致“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税务机关已经出具的完税凭证有信赖利益的,税务及更换不应在核定应纳税额后追缴纳税人在该税款确定前的滞纳金。

摘要2:【解读1】有效的拍卖行为并不能绝对排除税务机关的应纳税额核定权,但税务机关行使核定权时仍应有严格限定(如本案未实现充分竞价的一人竞拍)。
【解读2】税务稽查局的职权范围不仅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还包括与查处税务违法行为密切联系的稽查管理、税务检查、调查和处理等延伸性职权。税务稽查局行使应纳税款核定权属于行政惯例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晋行终字第115号

摘要1:【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晋行终字第115号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者应该得到的最基本保障,特别是对那些从事煤矿等高风险职业的劳动者来说,工伤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从工伤保险设立的目的来看,既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同时,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特别是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可以认为这种不定期缴费方式是在工伤保险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种习惯性做法,这种做法需要在以后的工伤保险管理工作中逐步地加以规范。综上,工伤保险中心以冯某某、高奶奶所在单位工伤保险费用缴费方式不符合条例规定为由不予核定并支付上诉人丈夫工亡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违法。

摘要2:【解读1】对行政惯例形成的信赖利益应予保护——行政机关对特定管理事项的习惯做法,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长期适用形成行政惯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该行政惯例的合理信赖应予适当保护。
【解读2】基本案情:(1)冯某系煤矿公司固定职工,在出差期间发生车祸事故死亡认定系工亡;(2)保险中心认为煤矿公司是在冯某去世后才为包括冯某在内的固定职工一次性缴纳全年工伤保险费(实际工作中形成的一种习惯性做法),因此不予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2011)台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台行终字第136号

摘要1:【案号】一审: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2011)台玉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书(2011年5月3日);二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台行终字第136号行政判决书(2011年8月31日)
【裁判摘要】虽然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经查明,当地在实践操作上,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在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前,均先由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审查,无异议后再按上述规定的程序办理。本案中,尹某某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办理流程,遵循了此种操作办法。

摘要2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晋11行终46号

摘要1:【案号】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晋11行终46号
【裁判摘要】在本案中,上诉人始终未提供漏报、补报的人员,在身份确定之前不应当享受生活补助的法律或政策性依据,仅在庭审中口头陈述,行政实践中的审核认定需经上报审批、然后下拨款项才能支付。本院认为,上诉人实践中内部的习惯性做法,作为行政惯例不能成为减损相对人权利或增加相对人义务的依据,故其主张不予给付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鉴于本案政策性强,可能会再行引发不必要的行政争议,因此,上诉人在具体落实本案政策过程中,应当主动履行法定职责,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支付措施,以免产生负面影响。

摘要2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豫行终41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孟州市农业局、孟州市大定街道办事处分别提出了对养殖户切断生产用电的请示,孟州市政府均批注“请电力公司依规办理”,电力公司在收到该文件后也切断了包括胡××等四人在内养殖户的电源。由于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命令权,胡××等四人对电力公司的停电行为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根据行政惯例及行政权力的现实情况,应当认定孟州市政府的批示行为,实际上造成了切断电源的后果,对胡××等四人的生产造成了实际影响。焦作市政府对胡××等四人关于“确认停电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属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审判决结果错误,应予纠正。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