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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过错

摘要1受害人过错是指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不是由于加害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发生的。

摘要2

于某某爆炸案——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

摘要1:[第24号]于某某爆炸案——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刑罚
【裁判摘要】明知手榴弹爆炸的危害后果,却仍拧开手榴弹的后盖,持弹威胁他人,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爆炸罪;被害人有明显的过错,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理。
【裁判要旨】
①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时,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自行为不会造成危害后果。
②受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要旨】
①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A.过于自信的过失中的“轻信可以避免”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绝不是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其认识应有一定的现实依据,行为人有“自信”的合理性,才能对“轻信”产生的结果负过失责任。
B.间接故意的标志是放任意志,即当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完全可以停止自己的行为,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不放弃自己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用手榴弹这种高度危险的爆炸物在人群中进行威胁,其危险性是不言而喻的。行为人明知这种危险性,为了吓唬他人,竟不顾这种危险性的可能发生,执意实施持弹威胁的行为,其对手榴弹爆炸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明显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②对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处刑时要注意区分各种复杂情况。同样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由于起因不同,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一样,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程度等并不完全相同,在处刑上就应当有所区别,特别提到了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犯罪在被告人主观恶性上的差别。

摘要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经初字第977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1228号

摘要1:(恶意透支信用卡)
【裁判要旨】银行卡持卡单位内部管理不善,导致其职员擅自出借保管的银行卡恶意透支,银行卡受理单位对卡片背面的拼音姓名与签购单上持卡人签名是否一致未尽审查义务,因各方混合过错促成行为人恶意透支行为实现的,应依受害人过错减轻加害人的赔偿额。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0)普经初字第977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1)沪二中经终字第1228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