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变更诉讼费用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45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456号
【裁判要旨】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事人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提出变更诉讼费用负担请求的,法院可依职权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变更及如何变更。
【裁判摘要】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根据上述原理可知,诉讼费用负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行为。

摘要2

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系由法院依职权作出的行为——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决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摘要1:【实务要点】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复核,但不得单独对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当事人在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提出变更诉讼费用负担请求的,法院可依职权予以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变更及如何变更。
【案例索引】《对于变更诉讼费用负担的请求如何处理》
【解读】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文书裁判主文中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有异议,是否可以上诉,法律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亦基本不存在争议。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