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古籍点校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9)摘要

摘要1: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2.专利审查档案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3.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4.说明书技术效果的记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和适用等同原则的影响5.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6.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不予保护7.外观设计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8.设计单元的数量变化对外观设计近似性认定的影响9.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10.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11.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12.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13.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14.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15.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中“与原单位有关的发明创造”的判断16.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17.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18.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19.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20.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21.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22.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23.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24.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25.现有技术是否存在相反技术教导的判断26.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27.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28.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29.基于同一技术方案的两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30.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31.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32.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33.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34.在后专利申请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当基于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作出判断35.商标使用的目的是区分服务的来源主体而非服务的功能内容36.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纠纷中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37.商标近似性判断的考量因素38.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认定39.境外商标权不是豁免商标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40.商标先用权抗辩中“原有范围”的理解41.在法定赔偿最高限额以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适用42.当事人约定对确定商标权权属的作用43.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不良影响

摘要2:44.包含描述性因素商标的显著性判断45.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商标权保护的关系46.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范围的合理划定47.商标法第十五条“被代理人商标”的判断48.古籍点校成果实质性相似的认定49.以具有不良影响的标志作为显著识别部分的包装装潢不能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50.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51.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和条件52.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53.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54.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55.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56.繁殖材料的认定57.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58.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59.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60.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6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62.统筹协调具有重复诉讼因素的多起关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的适用63.关联专利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分散审理的审判协调64.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65.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66.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67.管辖连结点应当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

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摘要1: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3条);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5条);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使用(《著作权法》第16条);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7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8条);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9条);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20条)
【注解1】(1)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2)若作者在履行工作职责后已经获得工资作为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济报酬,则不再享有额外依据著作权而要求报酬的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445号
【注解2】职务作品中职务的认定可以适当方放宽,只要双方存在一方为另一方完成工作任务的协议即可。——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湘高经二终字第11号
【注解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只要获得著作权人之一的许可即不构成侵权。——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3339号
【注解4】《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所述以最后死亡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时间的“合作作品”应当限缩解释为仅指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不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70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5459号
【注解5】合作作品的成立通常要满足两个要件——(1)具有合作意图;(2)是具有合作事实。——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字第27号
【注解6】合作作品行使权利的事先协商并非可有可无的程序,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情况下,事先协商的意义在于可以免除合作作者的侵权责任。——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字第27号
【注解7】(1)古籍点校成果构成演绎作品。——参考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10975号;古籍点校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53号;(2)古籍点校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摘要2:(续)——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3)古籍点校成果在具备独创性的条件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71号;(4)具有独创性的古籍点校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
【注解8】共同著作权人之一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参考案例: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04民初8478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10975号

摘要1:——古籍点校成果构成演绎作品
【裁判要旨】古籍点校是古籍整理者对古籍原文作出的文字或非文字性注释,点校行为的目的虽为释读古籍原意,但因古籍点校者知识积累、占有资料和主观认知程度的差异,必然会表现为不同风格、水平的个性化判断。点校者综合完成标点、分段、注释的智力成果整体产生的新版本作品形成了区别于古籍原本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案号】一审:(2019)京0105民初10975号
【摘要】本案中,权利图书是张××先生对古籍《镜花缘》进行标点、分段、注释等整理工作后形成的新版本图书。通过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古籍《镜花缘》的独立整理者包括张××、煙×、傅×三人或以上,在该50余万字的章回体小说中,古籍整理者结合自身的理解进行了各不相同的取舍、判断,从而形成了具有不同个人风格特征的断句标点、勘误字词及注释等智力成果。虽然不能否认,基于语言习惯等原因,其中的一些标点等整理成果存在相同近似性,但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在于存在一定的创作空间、超出了创造性的最低限度标准即可,不同的整理人基于自身的人文素养会进行各不相同的整理,这一事实本身即说明了对于体量较大的章回体小说而言,单纯的断句标点即存在取舍的创作空间。张××对《镜花缘》一书综合完成的标点、分段、注释智力成果整体产生的新版本作品形成了区别于古籍《镜花缘》版本的独创性表达,构成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摘要2

201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摘要1:一、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二、侵害白先勇小说《谪仙记》著作权纠纷案;三、“Parrot”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四、侵害网络小说《永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五、古籍点校成果侵权纠纷案;六、梁军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纠纷案;七、拍拍贷商标侵权纠纷案;八、网络游戏整体模仿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九、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案;十、侵犯ISO、IEC国际标准文件著作权罪案

摘要2

2014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五:古籍点校成果侵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古籍点校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古籍点校目的在于力求点校后的作品文意与原作一致,还原古籍原意,故而点校者在点校过程中必然受到古籍原意限制,当点校者点校的结果与古籍原意一致时,点校者仅揭示了客观事实,而客观事实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基于点校者的目的均为复原古籍原意,在自己认为的极为有限的表达方式中所进行的选择,因此始终会忠于点校者自己所理解的古籍原意,这种情况下就不会产生新的表达,也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7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古籍点校成果在具备独创性的条件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古籍点校是古籍标点和校勘的简称,是古籍整理的基础工作。古籍整理,是指对原有的中国古代书籍进行加工,以便更适合现代人阅读利用。从整理工序或者方法来说,古籍整理工作包括选择底本、影印、校勘、标点、辑佚、注释、今译、索引、序跋、附录等。其中,古籍点校指具备一定的历史、文学等素养的点校者运用专业知识,在对中国古代书籍进行版本选定的基础上,并对照古籍其他现存版本或史料,依据文字规则、标点规范,对相关古籍去伪存真、划分段落、加注标点、选择用字、纠正讹误等,从而获得相对正确的文本。古籍点校是古籍整理中必不可少的工序、最为常用的方法和最为基础的工作。相对于其他古籍整理成果如古籍注释、今译成果等,古籍点校成果是否构成作品并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有争议。主张古籍点校成果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主要理由包括,古籍点校是为了探求古籍原意,对同一古籍进行点校后形成的成果表达方式有限。本院认为,虽然古籍点校追求探求古籍原意,但在经过点校之后,受点校人知识水平、文学功底、历史素养、表达方式、价值观念等多方面因素以及相关条件的影响,展现于读者眼前的已经不再是古籍本身,而是增加了点校人的理解、判断和选择的点校本,在理解、判断和选择不同的情况下,往往也会形成表达形式不同、与古籍关联程度不一的众多古籍点校成果。因此,古籍点校成果,在具备独创性的条件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古籍点校作品具有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具体评述如下:第一,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属于智力劳动成果。涉案点校本系对民国版《寿光县志》的首次点校,需要点校者具备一定的历史、人文、文学等素养,且需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调查研究,该点校过程属于智力劳动。第二,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表达。涉案点校行为可被视为具有独创性思维的表达。一方面,对一篇文学作品而言,通过对民国版《寿光县志》进行标点符号添加、段落层次划分,已加入了点校者对民国版《寿光县志》原意的理解;另一方面,对点校者而言,在面对无标点无分段,甚至部分文字残损的原本时,尽管其目的是要探寻原意,但均是依照点校者的理解对原本含义进行推敲,句读、分段等,客观上形成了一种特殊形式的表达。第三,涉案民国版《寿光县志》点校本的表达方式并非唯一或极为有限。首先,点校者并非民国版《寿光县志》作者本人,其出于还原民国版《寿光县志》的初衷进行点校,但还原的成果也只是其主观理解上的“原著",针对同一文本,不同点校人点校完成的版本通常不会完全一致;其次,不同点校者的认知水平、史学功底、专业技巧、点校经验存在差别,其对点校素材历史背景、相关事件、前因后果等了解程度亦有不同,最终的点校成果与原本贴近的关联度亦有差异;再次,点校行为受点校人多种主观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会融入点校者的个性选择。基于上述原因,点校者在对民国版《寿光县志》进行句读、分段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选择空间,存在形成不同表达的可能。

摘要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53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古籍点校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原审判决认定中华书局公司基于对“二十五史”进行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校勘工作而产生的点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是否正确|古籍点校工作专业性极强,要求点校者具有渊博的历史、文化知识和深厚的国学功底,并非普通人可以轻易胜任。点校行为并非简单的劳务或技巧,而是需要付出大量的创造性智力劳动。针对同一部古籍,不同的点校者进行点校后形成的点校作品可能并不完全相同,这体现了不同点校者的判断和选择。点校行为最终产生了与古籍有差异的、新的作品形式。对古籍点校作品给予程度适当的保护,不仅能有效保护在先古籍点校者的创造性智力劳动,亦能激励后来者不断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开展古籍点校工作。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中华书局公司基于对“二十五史”进行分段、加注标点和字句修正校勘工作而产生的点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笔记】古籍点校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作品?

摘要1:解读:(1)古籍点校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2)古籍点校成果在具备独创性的条件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具有独创性的古籍点校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摘要2:【注解】(1)古籍点校成果构成演绎作品。——参考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10975号;古籍点校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53号;(2)古籍点校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3)古籍点校成果在具备独创性的条件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71号;具有独创性的古籍点校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