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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

摘要1: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注解1】(1)实验报告具有著作权;(2)演示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邻接权中的表演权;(3)对古旧照片的修复是对原作品清晰度的还原,不是在原作品上再创作出另一新的作品而不享有著作权。——参考案例:(2001)武知终字第1号
【注解2】(1)高考试题题干及解答不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2)具有独创性的解题思路的分析及试题考查目标、题型难度、注意事项的点评等内容应作为作品保护。——参考案例:(2019)粤03民再171号
【注解3】(1)导航电子地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地图作品。——参考案例:(2021)京民申3990号;(2)将已有的公开地图表达素材进行简单整合不符合作品独创性要求,既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地图作品,也不属于汇编作品。——参考案例:(2007)浙民三终字第287号
【注解4】固定相机自动录制作品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在照片拍摄、形成的过程中只要有人为因素的参与,使得人以独创性的方式在拍摄过程中发挥了作用,就满足了摄影作品所需的独创性要求,构成摄影作品。——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797号
【注解5】电视剧中各帧静态图像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构成要件规定构成摄影作品。——参考案例:(2018)粤73民终2169号
【注解6】(1)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具有独创性属于图形作品;(2)服装成品能否成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应当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一是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而具有审美意义,此种审美意义与艺术价值高低并无任何关联;二是其具有的艺术美感能够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参考案例:(2020)京73民终87号
【注解7】未经许可按照服装设计图制作服装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侵权?|(1)未经授权销售与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实质性相似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18)沪73民终212号;(2)具有独创性的服装设计图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根据服装设计图生产的成衣并未构成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而是产品,从服装设计图到服装成衣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参考案例:(2007)冀民三终字第16号

摘要2:【注解8】音乐喷泉喷射效果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作品类型?|音乐喷泉喷射效果具有显著独创性,属于美术作品保护范畴。——参考案例: (2017)京73民终1404号
【注解9】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类电作品实质特征,可归入类电作品范畴。——参考案例:(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2018)粤民终137号;(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
【注解10】人工智能生成文本是否构成作品?|(1)人工智能自动生产的大数据分析报告不构成作品,但应将分析报告的相关权益赋予软件使用者享有;(2)图形形状的不同是基于数据差异产生而非基于创作产生不构成图形作品。——参考案例:(2019)京73民终2030号;(2)由软件自动运行方式体现了原告的选择,因此生成物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参考案例:书(2019)粤0305民初14010号
【注解11】(1)书法字库中单字不具有创造性和审美意义不构成美术作品。——参考案例: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73民终4908号;(2)书法字库中单字具有创造性和审美意义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参考案例:(2019)苏0102民初7368号; (2020)浙0110民初3438号
【注解12】文学作品情节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参考案例:(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注解13】(1)只有具备独创性的舞蹈才可以构成舞蹈作品;(2)截取舞蹈作品片段(静态图案)并使用构成侵权。——参考案例:(2018)京0108民初32020号
【注解14】(1)体现了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承载和复制的智力成果(戒指)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美术作品;(2)当工业产品同时构成实用艺术品时可能受著作权法保护;(3)外观设计在构成美感表达时可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参考案例:(2019)京0491民初21100号
【标签】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保护作品|著作权法作品|产品说明书|实验报告|高考试题|作品认定|导航电子地图|服装设计图|音乐喷泉|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百科词条

《著作权法》专题|精解

摘要1:第一章 总则1.什么是《著作权法》立法宗旨?2.什么是《著作权法》适用范围?3.什么是作品?4.什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5.什么是著作权管理机构?6.什么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1.著作权人范围包括哪些?2.著作权内容包括哪些?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3.什么是著作权归属原则[法人作品] ?4.什么是著作权归属证明?5.如何认定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职务作品 ] ?(演绎作品|合作作品|汇编作品|视听作品|职务作品 |委托作品|美术摄影作品)6.什么是著作权继受?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7.什么是著作权权利保护期?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8.什么是作品合理使用?9.什么是特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1.什么是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著作权出质?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1.什么是图书出版?2.什么是报刊出版?3.什么是板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第二节 表演4.什么是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演出义务?5.什么是表演者权利?6.什么是职务表演?第三节 录音录像7.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制品义务?8.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制品义务?9.什么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10.什么是录音制作者广播及公开表演获酬权?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11.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对著作权人义务?12.什么是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13.什么是电视台播放他人电影作品义务?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1.什么是保护技术措施?2.什么是权利管理信息?3.什么是侵犯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权利法律责任?4.什么是侵犯著作权赔偿标准?5.什么是著作权主管部门查处案件职权范围?6.什么是著作权诉前财产保全、诉前禁令、诉前证据保全、民事制裁、过错推定、著作权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适用?第六章 附则

摘要2

《著作权法》立法宗旨

摘要1:立法宗旨——(1)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2)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3)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摘要2:【注解1】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一:修改有关概念表述和新增制度措施——(1)将“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作品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2)增加作品登记制度;(3)改广播权的有关表述,以适应网络同步转播使用作品等新技术发展的要求。
【注解2】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二: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1)对于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适用赔偿数额1倍-5倍的惩罚性赔偿;(2)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3)增加权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参照,增加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有关的账簿、资料制度;(4)增加著作权主管部门询问当事人、调查违法询问、现场检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以及查封、扣押有关场所和物品等职权;(5)增加滥用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扰乱传播秩序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侵犯著作权损害公共利益行为的法律责任。
【注解3】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新内容之三:加强与其他法律衔接,落实我国近年加入有关国际条条约的义务——(1)将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其他组织修改为非法人组织;(2)删除违约责任、诉讼权利和保全等条款,增加衔接性条款;(3)明确出租权的对象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等。

作品著作权归属规则

摘要1:演绎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3条);合作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4条);汇编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5条);演绎作品、汇编作品使用(《著作权法》第16条);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7条);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8条);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19条);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归属(《著作权法》第20条)
【注解1】(1)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2)若作者在履行工作职责后已经获得工资作为工作期间履行工作职责的经济报酬,则不再享有额外依据著作权而要求报酬的权利。——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6445号
【注解2】职务作品中职务的认定可以适当方放宽,只要双方存在一方为另一方完成工作任务的协议即可。——参考案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湘高经二终字第11号
【注解3】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只要获得著作权人之一的许可即不构成侵权。——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3339号
【注解4】《著作权法》第21条第1款规定所述以最后死亡作者的死亡时间起算著作权保护期截止时间的“合作作品”应当限缩解释为仅指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不包括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73民终2705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5459号
【注解5】合作作品的成立通常要满足两个要件——(1)具有合作意图;(2)是具有合作事实。——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字第27号
【注解6】合作作品行使权利的事先协商并非可有可无的程序,没有正当理由拒绝的情况下,事先协商的意义在于可以免除合作作者的侵权责任。——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京73民终字第27号
【注解7】(1)古籍点校成果构成演绎作品。——参考案例: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10975号;古籍点校成果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参考案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一中民终字第14253号;(2)古籍点校不具有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摘要2:(续)——参考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3)古籍点校成果在具备独创性的条件下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471号;(4)具有独创性的古籍点校作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
【注解8】共同著作权人之一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参考案例: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川0104民初8478号

作品合理使用

摘要1: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向其支付报酬。
【注释】三步检验法——根据《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2) 规定,“三步检验法”主要包括:(1) 合理使用只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使用;(2) 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3) 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署名权、作品名称权等)。
【注解1】使用电影海报美术作品注册商标不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民申5203号
【注解2】制作包含视听作品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的“图解电影”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参考案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87号
【注解3】图书馆以数字化形式复制并通过馆内局域网提供全文阅读的行为是否满足合理使用的有关要件应当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规定。——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417号
【注解4】“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中的“复制”一词应当包括数字化形式的复制。——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417号
【注解5】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7条之规定,图书馆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1)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包括仅针对图书馆的特定用户群体在线提供数字作品的浏览服(不包括下载)属合理使用的范畴;(2)提供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则需符合第7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3417号;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0192民初36898号
【注解6】正确理解合理使用的范围应当把握以下五项因素:(1)使用作品的目的;(2)使用作品的性质;(3)使用作品的数量;(4)使用作品对市场有无潜在价值影响;(5)使用作品是否侵犯其他著作权。——参考案例: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青民终7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631号

摘要2:【注解7】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合理的方式和范围”,应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再行使用”。——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2090号

【笔记】体育赛事节目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视听作品(电影作品)?

摘要1:解读:体育赛事(作为方法或思想的比赛规则的延续)本身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对比赛进行直播、转播、录像中产生的成果体育赛事节目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1)体现创造性的体育赛事节目属于视听作品(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2)不体现创造性的体育赛事节目(仅通过简单的机位设置、机械录制的体育赛事节目)不宜认定为视听作品(电影作品或类电影作品)。

摘要2:【注解1】(1)电影类作品独创性认定应当以独创性之有无作为认定标准(作品一般定义中的“独创性”要求系指“具有独创性”);(2)对于体育赛事节目构成电影类作品还是录像作品应当以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认定标准(不能以独创性高低作为区分标准)。——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7号
【注解2】赛事直播满足作品固定性要求|赛事直播划拨虽然财产边传边播形式,但是赛事画面在由不同摄像机采集拍摄后的选择、加工、剪辑及对外实时传送的过程中实质上就是选择、固定并传输赛事节目内容的过程,应当认定满足固定性要求。——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8号
【注解3】由多个机位拍摄的体育赛事节目如制作者在机位设置、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等方面能够反映制作者独特构思,体现制作者个性选择和安排,具有智力创造性,可以认定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要求。——参考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民再128号

【笔记】如何区分视听作品(电影作品、电影类作品)和录像作品?

摘要1:解读:(1)视听作品是《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作品”范围;(2)“录像”(录像制品)属于著作权财产权之复制权内容。
【注释1】我国著作权法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1)著作权基于作者的创作自动产生,邻接权基于传播者的加工、传播行为而产生;(2)邻接权是在狭义著作权之外增加的权利,目的在于对那些不具有独创性、仅仅是劳动和投资的成果也给予保护,以鼓励对作品的传播,但作品的判断标准并不因为单独设置了邻接权而提高。
【注释2】电影类作品和录像制品分别作为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客体,其实质性区别在于连续画面的制作者是否进行了创作,所形成的连续画面是否具有独创性。
【注释3】电影类作品(著作权)与录像制品(邻接权)划分标准——独创性之有无(非独创性之高低)。

摘要2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187号

摘要1:——视听作品合理使用的认定要件和裁判思路
【裁判要旨】
1.将视听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属于使用该作品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中规定的向公众提供作品,不应狭隘地理解为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即属于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2.制作包含视听作品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的“图解电影”的行为不构成合理使用。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仅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就涉案图片集提供的主要功能来看,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是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这将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实质性影响,损害作品的正常使用,已超过适当引用的必要限度,构成侵权。

摘要2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电子游戏画面应当认定为视听作品——(一)《热血传奇》游戏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院认为,审查《热血传奇》游戏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如下因素:(1)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的创作;(2)是否具有独创性;(3)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据此,从游戏整体目的、文化领域、创作过程、表现形式等多个角度来看,《热血传奇》游戏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二)《热血传奇》游戏在我国著作权法下的作品类型|本院认为,从最终呈现效果来看,网络游戏最终显示在屏幕上的整体画面,是以其计算机程序为驱动,将文字、音乐、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素材,以体现和服务游戏玩法和游戏规则为目的形成的有机、连续、动态组合的呈现,是一种集合型作品。......对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是否应该归为类电作品,本院认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创作方法和传播利用方式会不断出现。当新的作品表达与法定作品类型都不相符时,应当根据知识产权法激励理论的视角,允许司法按照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本意,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选择相对合适的法定作品类型予以保护。《热血传奇》游戏虽然不是通过摄制方法固定在一定介质上,但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1项将类电作品描述为“assimilatedworksexpressedbyaprocessanalogoustocinematography”,即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强调的是表现形式而非创作方法。因此,在符合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特征,并且可以由用户通过游戏引擎调动游戏资源库呈现出相关画面时,《热血传奇》游戏整体宜认定为类电作品。对此,三七公司、冠航公司亦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摘要2】在对游戏画面难以逐帧进行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将游戏玩法具体设计作为游戏的基本表达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实践中,对于类电作品的比对一般都是直接比对整体画面,但是对于《热血传奇》这类多人在线的网络游戏而言,在非挂机状态下,因用户选择和调用不同的游戏资源,将再现出不同的丰富多彩的连续活动画面,包括不同的画面细节、人物外形、动作姿态、技能释放效果等,

摘要2:(续)且伴随着游戏进程的推进,玩家之间的互动不断,游戏整体画面在某种意义上讲难以穷尽,因此涉案两款游戏无法像传统电影作品一样对画面进行逐帧比对,必须结合游戏自身的特点找到判断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游戏重要特征是其互动性,如果没有玩家的参与,游戏无法像其他电影或类电作品一样直接呈现。玩家参与游戏的过程就是展现游戏画面的过程,而玩家如何参与游戏是由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决定。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是指游戏开发者开发创设供玩家共同遵守的一套细化的游戏方法、制度或规则,需要开发者通过计算机编程,并添加文字、音乐、美术等素材最终形成可视听的网络游戏作品,在玩家操作游戏的过程中,游戏的诸多美术、音乐素材通过玩法设计串联、衔接、组合形成连续的动态画面,玩家可以在特定的玩法设计框架内实现各种互动。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不同于抽象的游戏规则,后者是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以足球游戏为例,足球比赛中“进球更多的一方获胜”“越位”“得红牌就罚下”等规则本身不能构成独创性的表达,只有抽象规则之外的内容,比如对于不同类型球员的配备、球员的进攻防守技能等极具个性化的设计,才有可能脱离思想范畴,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开发者在设计时会尽量增加游戏的趣味性,但这种趣味性的设计不同于功能性表达,因为让游戏更“好玩”与小说作者在创作时追求小说更“好读”,词曲作者希望音乐作品的旋律更“动听”一样,其目的是相似的,故不能以游戏设计是为了更具有趣味性就认为是一种功能性表达而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对于网络游戏而言,玩法的具体设计是网络游戏的核心与灵魂,亦是此游戏区别于彼游戏之所在。玩家进入游戏后,为了获得胜利,会努力学习不同的角色技能、了解熟悉各类人物属性,这些具体设计是玩家沉浸于游戏之中的重要因素,尽管玩家的交互行为会带来游戏画面的难以穷尽,但是游戏的具体玩法设计是恒定的,不同游戏之间是否会给玩家带来相似的操作体验,关键在于玩法的具体设计是否相似。因此,在对游戏画面难以逐帧进行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将游戏玩法具体设计作为游戏的基本表达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

【笔记】游戏是否受著作权保护?

摘要1:解读:(1)游戏直播画面应当认定是视听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2)游戏地图在满足相应要求前提下可以被归入图形作品,其独创性的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图形作品具体表达。
【注解1】游戏直播画面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涉案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属于文学、艺术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类电作品实质特征,可归入类电作品范畴。——参考案例:(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2018)粤民终137号;(2019)粤0192民初38509号
【注解2】游戏地图在满足相应要求前提下可以被归入图形作品,其独创性的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图形作品具体表达。——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粤民终763号
【注解3】(1)简短的游戏名称表达过于简单,难以体现作者的选择、取舍和安排,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不构成文字作品;(2)每一关的游戏通关语而言,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但是涉案游戏方块上的文字说明即游戏通关语系用于说明方块和道具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和功能,将其组成一个整体,可以视为游戏说明书而作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文字作品予以保护;(3)具有独创性的游戏APP图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参考:案例| 游戏通关语独创性及侵权的认定|一审案号:(2017)粤0305民初4888号;二审案号 (2019)粤03民终11027号
【注解4】(1)游戏画面之间不具有连续性,不能表现出画面中的人物或事物在运动的观感,亦不具备相应的剧情或故事情节,未构成类似电影作品的连续动态画面,游戏画面不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游戏设计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形式,游戏设计未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3)游戏的用户交互界面设计布局系多数同类游戏所采用的惯常设计或属于为实现相关游戏功能的有限表达,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4)电子游戏规则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游戏的文字规则达到作品的独创性高度可以认定为文字作品;(5)电子游戏的人物形象通常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独立的美术作品;游戏人物的设定数值或者呈现人物时采用的常用界面设计不构成独创性的表达。——参考案例:(2019)京73民终2613号

摘要2:【注解5】网络游戏连续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民终552号
【注解6】提供云游戏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参考案例: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92民初1329号
【注解7】游戏中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参考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民终1054号
【注解8】网络游戏的设计对于创作元素及其属性与数值的取舍、安排形成了特定对应关系,各系统之间组合而成的特定玩法规则和情节达到区别于其他游戏的创作性高度,并能够通过操作界面内直白的文字形式或连续动态画面方式对外呈现,该些具体表达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终7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