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
摘要1: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保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摘要2:
摘要1:留置权是指在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中,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保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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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 留置权分为债权性质的留置权和物权性质的留置权,即合同留置权和物权留置权。合同留置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交付的动产,物权留置权要求必须是债务人本人所有的动产。
摘要2:【注解】《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62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因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并主张就该留置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人以该留置财产并非债务人的财产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3款规定:“企业之间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债权人留置第三人的财产,第三人请求债权人返还留置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论是非企业之间还是企业之间留置第三人财产都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基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得留置第三人财产,即:(1)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有权留置第三人财产;(2)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无权留置第三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