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咨询类政府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行提字第19号
【裁判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政府信息”是指现实存在的,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了解文件效力,属于咨询性质,不属于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形。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起诉人缺乏诉的利益,则无原告资格,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摘要2:【解读】行政机关针对咨询申请作出的答复以及不予答复行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不具有行政可诉性。

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处理

摘要1:不予处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9条)

摘要2:【注解】(1)信访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7号;(2)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信息(信访处理信息)属于政府信息;但应当依照《信访条例》规定的途径进行查询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3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