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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等私分国有资产案

摘要1:【问题提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能否构成《刑法》上的“单位”?国有单位内设机构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给个人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还是贪污罪?
【要点提示】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可以视为《刑法》规定的“原位”。内设机构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其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国有单位内设机构在对外开展业务中,截留公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将公款私分给全体人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的,应当认定为私分国有资产罪。
【案例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刑初字第706号(2007年6月22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刑终字第314号(2007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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