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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终659号
【提示】公司股东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的效力如何认定?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海天公司仅以马某某系建展公司的股东为由,主张马某某签字同意支付的土方工程补偿金40万元应由建展公司承担,理据不够充分。马某某是否在其他场合代表建展公司订立合同,均不能反证马某某在本案中有权代表建展公司与海天公司结算,现建展公司明确表示不予认可,故海天公司仅以有马某某签名的《现场签证内容》主张海天公司承担土方工程补偿金,于法无据。
【裁判规则】双方合同约定质保金返还的条件为,保修期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在上述条件未能全部满足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拒绝返还质保金——根据双方施工合同的约定,保修期满且无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已得到妥善解决的,发包方应将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关于返还质保金。现双方均认可案涉房屋出现了漏水等问题,并对出现问题的原因各执一词,建展公司并与案外人就漏水修复签订了施工合同进行了部分修复,另有部分房屋质量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因此,海天公司现仅以工程质保期已届满为由主张返还质保金,不能得到支持。
【要旨】总承包方有义务从第三人处取得工程资料并移交给发包人。
【摘要】本院认为,合同约定了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应资料,即便确有第三人施工的其他部分工程,海天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虽不直接持有第三人施工的工程资料,其按照合同约定仍有义务配合从第三人处取得工程资料并完成移交。其以第三人施工的其他部分工程施工资料客观上无法提供为由,否认负有移交资料的义务,显与合同约定相悖。

摘要2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688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6889号
【裁判摘要】结清证明能够证明已实际收款——上诉人二审提交的刘××于2019年7月21日出具的《奥体沁园土方工程结算认证》载明:“由我刘××承接奥体沁园土方工程2026000工程款金洋房地产公司、集慧集团公司已给我结清,结清后资金的使用产生的纠分(纷)和法律责任由我承担”。陈×、刘××认可该结算认证的真实性,但辩称涉案结算认证并非收条,并未实际全额收到该结算认证中记载的工程款。二审中,李×出庭陈述:该结算认证系刘××向其出具,李×已向刘亚坤支付工程款130万元,金洋房地产公司向刘××支付70余万元,李×与集慧公司、李×与刘亚坤之间就涉案工程款问题均已结清。本院认为,涉案结算认证记载金洋房地产公司、集慧公司之间就涉案工程款已经结清,且刘××亦认可其已经收到李×及南京春城园林公司的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再结合李×的出庭陈述,能够认定陈×、刘××主张的涉案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故陈×、刘××再就涉案工程主张工程款,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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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是否需要专业承包资质?

摘要1:解读:(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取消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等7个专业承包资质,在相应专业工程承发包过程中不再作资质要求;(2))施工总承包企业进行专业工程分包时,应将上述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一定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且取得公司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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