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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摘要1:起诉期限——(1)申请复议期限:普通期限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2)直接起诉期限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经过复议后起诉期限为15日内;(4)未告知起诉期限从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无论是否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最长不得超过最长起诉期限5年/20年)。

摘要2:【法条链接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期间自开始日至届满日均为节假日应如何计算期间的电话答复》(行他[2000]8号,2000年12月31日):“从有利于保护第三人诉权考虑,原则同意你院的倾向性意见,即本案的起诉期限可以从节假日后的第1日起计算。”
【法条链接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另行提起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能否受理问题的答复》([2015]行他字第1号,2015年6月26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起诉期限届满后,又以行政机关拒绝改变原行政行为为由,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出现新的证据等法定事由后应当改变原行政行为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类型、时间、起算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但尚未对起诉期限的概念予以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在其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将起诉期限解释为“起诉期限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法院受理的期间,是起诉条件之一,起诉如无正当事由超过起诉,当事人则丧失诉权,法院将不再受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P34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页
【注解1】(1)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由原法规定的3个月调整为6个月;(2)2018年2月8日起施行的《行诉解释》将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由原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调整为1年。
【注解2】最长起诉期限(20年和5年)适用于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的情况,而不适于已经知道了被诉行为的内容的情形。——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8)最高法行申584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4年8月12日 国法函[2004]296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据此,由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没有向申请人依法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复议机关名称,致使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无权受理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接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又没有及时将该案移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期限因此被耽误的,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其他正当理由”情形。

摘要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对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期限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2002年11月21日 国法函[2002]258号)
【摘要】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复议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5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450号
【裁判要旨】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人就信访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信访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案或驳回起诉。
【裁判摘要】2012年12月3日,范某某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已经知晓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渝府地[2003]1320号批复(以下简称1320号批复)的内容,范某某于2015年3月18日向重庆市人民政府提交《确认征地批复违法申请书》,请求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1320号批复违法,已超过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限,该请求属于行政申诉信访。重庆市人民政府收到该请求后,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告知书》(以下简称4月告知书),告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自下达后生效,你们申请确认违法的批准文件目前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并无不当。该告知书系对信访申诉的处理,对范某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范光友对4月告知书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告知书》(以下简称5月告知书),告知“……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其结论并无不当。重庆市人民政府仅作出5月告知书,而未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形式,存在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5月告知书结论的正确性。范某某对5月告知书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范某某诉请人民法院撤销5月告知书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依法应当判决予以驳回,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亦难以支持其诉讼请求,为减少诉累和降低诉讼成本,本院对范某某的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摘要2:【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 原行政行为不符合复议或者诉讼受案范围等受理条件,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一并驳回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起诉。
【解读1】申请的行政行为已超过法定复议和起诉期限,其通过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以重启不作为诉讼的起诉期限,不宜认定其为法定的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而宜认定为法定救济途径外的信访申诉,否则将导致起诉期限制度被架空的风险。
【解读2】对于已具有执行力的行政行为,是否予以纠正属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限范围之内,不宜认定为依法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而宜由行政机关按照信访事项的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解读】对被诉的涉信访事项的行政复议行为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69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3692号
【裁判摘要】应当指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当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只有在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完全合法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诉行政行为结果正确,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司法谦抑原则,尊重行政机关的裁量权,不应以不同于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在肯定被诉行政行为结果的正确性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摘要2:【解读】只有行政行为完全合法方可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摘要1】复议申请最长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制度与行政诉讼制度系相互衔接、功能一致的同类法定救济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仅仅在第九条设定申请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形下普通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没有关于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情形下最长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规定。为了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稳定性,行政复议机关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因不动产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决定不予受理,符合行政复议设立申请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制度的本意,不违反法律规定。换句话说,涉及不动产的行政行为作出之后,申请人一直不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不违反法律规定。
【摘要2】明显超过期限的复议申请属于申诉信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照该条规定,申请人就明显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对原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的申诉上访;上级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为,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指导和释明,告知起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摘要3】《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前的行政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条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该条规定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具体规定,即只有在1991年1月1日后作出的行政行为,利害关系人才能够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1991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除非当时的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利害关系人无权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201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2012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简称《意见》)第六条中亦明确,对于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根据本案被诉行为作出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据此,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中,2年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如果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点已经确定,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2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复议申请。《意见》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征收土地公告没有确定期限的,可以认定申请人自公告张贴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本案中,兴宁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6日在杨新明所在村集体宁新街道文星村张贴了42号《征地公告》,公告中列明《建设用地批复》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四至范围、被征地村及面积、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权利人提出意见的途径和方式等事项,并载明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据此,可以推定杨某某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即应当

摘要2:【解读】未告知复议权利或申请期限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申请复议期限——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其中,2年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如果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点已经确定,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2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复议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93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4937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复议法虽然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但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及申请期限的,应当如何确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权利,强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教示义务,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确不知道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期限又无其他救济渠道的,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此时应当兼顾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参照行政行为发生时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根据本案被诉行为作出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行政机关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期限的情形下,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其中,六个月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如果当事人“应当知道”的时点已经确定,从“应当知道”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的复议申请。本案中,中山市政府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涉案《安置方案的批复》,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0月29日在欧某某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中山市东凤镇伯公社区居民委员会张贴了上述批复,欧某某自上述批复张贴之日起即应当知道涉案《安置方案的批复》及涉案《安置方案》的内容,其于2016年12月22日向广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六个月的申请期限,广东省政府驳回其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8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859号
【裁判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期限为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该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权利,强化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教示义务,对行政机关作出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行政行为,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确不知道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期限又无其他救济渠道的,应当坚持有利于保护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原则,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复议权或者申请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六十日申请期限,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海淀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认为,岳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参加其与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西小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小营村委会)房屋借用纠纷一案的庭审时,即已经知道了本案的行政行为,其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然而,海淀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时,未考虑到岳溪忠与小营村委会房屋借用纠纷民事案件与本案涉诉土地使用权以及本案被申请复议的土地使用权审批行为之间具有直接关联性;岳某某与小营村委会之间的民事诉讼与本案的行政复议性质虽异,但实质争议相同。因此,本案的实质争议,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得以解决,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方式得以解决。岳某某因正在进行民事诉讼而未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正当理由”。同时,本案中海淀区政府也未查明本案是否存在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申请复议期限的特别情形,即简单以岳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超出法定期限为由,驳回岳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有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规定的精神。因此,一审判决驳回岳某某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予以维持,显属不当。

摘要2:【解读1】未告知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复议期限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确不知道申请复议权利和申请期限又无其他救济渠道的,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复议权或者申请复议期限之日起计算六十日申请期限,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解读2】因正在进行民事诉讼而未及时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正当理由”。

【笔记】如何认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时机?

摘要1:解读:(1)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满60日;紧急情况不受前述期限限制。(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期限为:A.法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内不履行;B.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C.紧急情况不受前述期限限制。

摘要2:【解析】(1)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般期限为60日;(2)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一般期限为2个月。

【笔记】环境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为多长时间?

摘要1:解读:不服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应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

摘要2:【解析】环境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仍然为接到行政处罚通知之日起60日内。

【笔记】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长时间?

摘要1:解读:根据《烟草专卖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为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摘要2:【解析1】不服烟草行政处罚决定起诉期限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诉15日。
【解析2】(1)《烟草专卖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对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期限为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2)《行政复议法》第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即《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最短期限为60日,应当以《行政复议法》规定为准。

【笔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如何计算起诉期限?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64条之规定,自2018年2月8日起:(1)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2)复议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摘要2:解析1:《行政复议法》未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有行政行为未告知复议期限的情形复议期限如何计算。
解析2:(1)申请复议期限:普通期限60日内(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除外);(2)直接起诉期限6个月(法律另有规定除外);(3)经过复议后起诉期限为15日内;(4)未告知起诉期限从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诉(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无论是否知道行政行为内容最长不得超过最长起诉期限5年/20年)。

【笔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复议期限,应当认定计算申请行政复议期限

摘要1:解读: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1)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2)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注释】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摘要2:【注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复议决定未告知起诉期限适用1年起诉期限的规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闽行再终字第2号

摘要1:——复议机关未遵循法定期限的行为不拘束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起诉期限的认定
【裁判要旨】复议机关未依《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受理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不拘束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起诉期限的认定。利害关系人即使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经审查若属逾期起诉且无正当理由,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解读】当事人已经超过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即使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摘要2:【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8)闽行再终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03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12036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本案中,根据原审查明,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延期审理通知书,决定延期三十日,复议期限至2018年12月18日届满。段某某等4人认为复议机关不作为,应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段某某等4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19年1月23日,已经超过上述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故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592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5929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保山市政府2018年10月28日签收朱某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朱艳丽认为保山市政府未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应当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朱某某于2019年1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摘要2

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33行终21号

摘要1:【案号】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云33行终2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福贡县人社局作为福贡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部门,有权对福贡县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处理。一、关于被诉《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否可诉的问题。决定书被约束对象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责令书要求该公司于2019年10月3日前向施某等7个班组支付劳动报酬4109684.59元,附拒不履行本责令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告知其诉讼权利和复议期限。该责令书被约束对象是特定的,主观上有影响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权利义务的目的,客观上产生了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效果。故,该责令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二、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有权施行劳动保障监察。本案中,福贡县人社局接到施某等劳动者投诉后,根据施某、施×华、施×东、毕×赵、李×才、施×才、董×生与无资质的实际承包人杨某所签订的工资结算清单认定杨某未向劳动者支付4109684.59元工资,因实际用工人不具备用工主体,由发包方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根据二审庭审及施某等人提交的工资结算清单可知,该工资清单中不仅包含着农民工工资,还包含着一部分的工程量结算款。另,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故,福贡县人社局应当审慎审查实际用工中支付对象真实性及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数,以及应要求用工主体提交有关代发工资支付的凭证,但福贡县人社局仅根据杨某与劳动者签订的工资欠条不能完全证明应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数为4109684.59元。因此,福贡县人社局认定贵州建

摘要2:(续)工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为4109684.59元依据不足,已影响到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笔记】申请执行监督是否有期限限制?申请执行监督期限多长?

摘要1: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执行监督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在执行复议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申请执行监督或者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执行监督,逾期不予受理或者裁定终结审查。

摘要2:【注解】申请执行监督期限——(1)执行复议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2)执行异议和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摘要1:申请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0条);最长行政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法》第21条)|新增条文
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指行政复议申请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起止时间。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