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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977号;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06092号

摘要1:——夫妻约定共有房产归一方所有,无需物权转移登记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夫妻双方通过签署《婚内协议书》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不属于一方将个人房产给予另一方的赠与行为。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
【裁判要旨】将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约定”,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无需物权变动即产生法律效力。夫妻之间将一方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另一方的个人财产,属于“房产赠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过户或公证之前一方具有任意撤销权。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02977号(2014年1月16日);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06092号(2014年5月20日)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