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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7)天全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存款冒领
【裁判要旨】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未能向储户提供安全的服务保障和良好秩序,存在安全隐患,具有一定过错,应对储户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书字号】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2007)天全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李名沁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华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如何区分和认定存款冒领案件中储户和银行的责任?
【要点提示】储户对于其存款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金融机构的责任免除,应以其兑付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前提。金融机构未对储户的身份情况尽到合理、充分的审查义务,对存款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14708号(2009年2月)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9)二中民终字第10538号(2009年12月4日)

摘要2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8)渝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余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存款冒领
【裁判要旨】取款人凭银行卡和密码支取5万元以下的存款,银行依法并不负有查验取款人身份证件的义务,储户以此要求银行承担冒领损失的,不予支持。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08)渝民初字第0183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书: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余民二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2

存单质押权人未向存单开具行进行核押,并无过错——法律未规定核押是签订质押担保合同必经程序,故银行未对存单进行核押,不具有过错,亦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摘要1:【要旨】核押的意义在于使存单的真实性得到存单开具机构的再确认,从而使存单成为具有完全权利内容的权利证书,但法律尚未规定核押是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的必经程序,故银行未对存单进行核押,不具有过错,亦不影响质押合同效力。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国××银行蠡县工行与石家庄市××银行维明街支行、石家庄市××实业开发公司质押存单贷款纠纷申请再审案》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