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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874号;(2017)苏02民终1313号

摘要1:——不同比减资应以全体股东一致决为原则
【裁判要旨】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公司经营决策过程中应受到一定限制,不同比减资将改变公司设立时经发起人一致决所形成的股权架构,导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增加该股东所承担的风险,损害其股东利益,故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不同比减资应适用全体一致决原则。
【案号】一审:(2016)苏0281民初10874号;二审:(2017)苏02民终1313号

摘要2:【提示】大股东利用多数决形式,通过“不同比减资”决议,应为无效。
【要旨】
(1)公司减资存在同比减资和不同比减资两种情况,不同比减资会直接突破公司设立时的股权分配情况,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除非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2)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以多数决形式通过不同比例减资决议,剥夺小股东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的,决议应无效。

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差别减资决议,应无效——大股东利用优势地位,以多数决形式通过不同比减资决议,剥夺小股东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的,决议应无效

摘要1:【实务要点】有限责任公司未通知小股东而召开股东会,且利用大股东优势地位,以多数决形式通过了不同比减资决议,直接剥夺了小股东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权等程序权利,亦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小股东实质利益的,减资决议应认定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7)苏02民终1313号《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进行差别减资的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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