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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民二终字第143号
【提示】其他股东实际行使优先权的行为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系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所以,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股权出让人可以预见的股权转让失败股权收购人的合理损失,只应是其实际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
【裁判观点】
①由于法律对股东行使优先权的方式/期限等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采取通知函的形式,限期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逾期视为放弃的方式排除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的权利。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双方均知道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知悉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权的态度,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因其他股东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最终导致股权转让协议终止履行,双方均有过错,一方当事人因准备协议履行及实际履行中产生的损失,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承担。
②股权转让款如何筹集是股权购买人自身的行为,资金的来源可能是多种,股权出让人可以预见的合理损失只应是其实际占有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而不应包括股权购买人对外融资所产生的实际费用,股权转让失败后,该部分损失应以股权出让人实际占有资金的时间、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利率计算。股权购买人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咨询费、审计费、财务顾问费、人员工资等,是其为实现合同目的,诚意履约而实际支付或必须对外支付的款项,应认为合同不能履行所产生的损失,根据各自过错分担责任。
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方未告知优先权人或征得优先权人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依然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A.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规定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股份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是一种为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
B.优先权的规定并不是对拟转让股份的股东股权的限制/其自由转让股份的限制;
C.其他股东依法行使优先权,并不能证明拟对外转让股份的股东对其持有股权不享有完全的/排他的权利;
D.因此,即使转让方未告知优先权人或征得优先权人同意的,股权转让协议依然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摘要2:【裁判要旨】一方对外融资产生费用不属于合同对方可预见损失——股权转让合同双方过程导致终止履行后,转让方退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返还利息,受让方对外融资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不应作为转让方应承担的损失。
【裁判规则】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果未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向法院诉讼请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已经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为有效,但会因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履行不能。

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认定

摘要1:【提示】合同责任既包括违约责任,又包括在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终止过程的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责任和后契约责任等,因此违反附随义务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合同责任。合同责任原则上是无过错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合同责任仍要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不宜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产生的法定义务,诚实信用是隐含于内部的价值标准,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违反必然包含着某种可归责性,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摘要2

企业分立合同纠纷

摘要1:【233、企业分立合同纠纷】1.企业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依法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法律行为。2.企业分立合同纠纷,是指在将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过程中,因合同的签订、效力、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摘要1:【234、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1.企业租赁经营,是指在不改变全民所有制企业性质的条件下,实行所有权与经济权的分离,国家授权单位为出租方将企业有期限地交给承租方经营,承租方向出租交付租金并依照合同规定对企业实行自主经营的方式。2.企业租货经营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证券承销合同纠纷

摘要1:【289、证券承销合同纠纷(1)证券代销合同纠纷(2)证券包销合同纠纷】1.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人(证券公司),向证券市场上的不特定投资者公开销售证券的行为。2.证券承销合同,是指证券承销人与发行人之间就证券承销事宜订立的各自权利义务明确的书面协议。3.证券承销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就证券承销合同的成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

摘要1:【293、证券上市合同纠纷】1.证券上市合同,是指申请证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其申请被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与证券交易所就证券上市交易日期、暂停或中止上市、内部审计制度、上市费用交纳等各项权利义务签订的协议。2. 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当事人各方就证券上市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

摘要1:【294、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1.证券交易代理合同,是指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证券公司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投资者的名义参加证券交易,交易的结果由委托的投资者承担的协议。2.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因证券交易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产生的纠纷。

摘要2:无

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

摘要1:【295、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1.证券上市保荐合同,是指证券发行人就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为其证券上市担任保荐人而签订的协议。2.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各方就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摘要2:无

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

摘要1:【300、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1.证券登记,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发行人的委托,通过设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事实的行为。2.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的的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的行为。 3.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相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的全过程,包括证券清算和证券代收。4.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纠纷,是指证券公司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因证券登记、存管、结算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产生的各种纠纷。

摘要2:无

证券托管纠纷

摘要1:【299、证券托管纠纷 】1.证券托管,是指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代理机构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为其提供证券登记变更、股票分红派息以及证券账户查询挂失等服务的行为(在我国,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之间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2.证券托管纠纷,是指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就证券托管协议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摘要1:【318、人身保险合同纠纷(1)人寿保险合同纠纷(2)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3)健康保险合同纠纷】1.人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根据所保障的风险不同,分为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2.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纠纷。

摘要2:无

再保险合同纠纷

摘要1:【319、再保险合同纠纷】1.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收人),再保险接收人对再保险分出人因原保险合同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2.再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再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摘要2:无

保险经纪合同纠纷

摘要1:【320、保险经纪合同纠纷】1.保险经纪合同,是指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订立的基于投保人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合同(保险经纪人从事的业务包括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居间业务和保险咨询业务)。2.保险经纪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前因保险经纪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摘要2:无

保险代理合同纠纷

摘要1:【321、保险代理合同纠纷】1.保险代理合同,是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其办理保险业务的合同。2.保险代理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保险代理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产生的各种纠纷。

摘要2:无

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

摘要1:【32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1.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是指以进出口信用保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进出口贸易而制定的政策性保险。2.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进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终止等发生的各种纠纷。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