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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劳动争议

摘要1:169、劳动合同纠纷(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集体合同纠纷(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4)非全日制用工纠纷(5)追索劳动报酬纠纷(6)经济补偿金纠纷(7)竞业限制纠纷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71、福利待遇纠纷

摘要2

社会保险纠纷

摘要1:【170、社会保险纠纷(1)养老保险待遇纠纷(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3)医疗保险待遇纠纷(4)生育保险待遇纠纷(5)失业保险待遇纠纷】1.社会保险(又称为劳动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用于保障劳动者在因年老、患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中断就业时,能够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2.社会保险纠纷,是指社会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和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实现所发生的争议。

摘要2:无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1)仁寿民初字第1279号;: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189号

摘要1:——用人单位将应当代缴的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名义发放给发生工亡事故的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裁判要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用人单位未给职工购买社会保险而将应当代缴的保险费用直接以工资名义发放给职工的,发生工亡事故时,“供养亲属抚恤金”项下的“月平均工资”应当以工亡职工生前月平均实领工资为标准,用人单位主张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已经以工资形式发放给职工,要求从实领工资中扣除上述费用后再计算“月平均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一审: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11)仁寿民初字第1279号(2011年11月30日);二审: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眉民终字第189号(2012年5月30日)

摘要2

安××、兰××诉深圳市××远洋渔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摘要1:【裁判摘要】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商业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职工获得用人单位为其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付后,仍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摘要2:无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565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565号
【裁判摘要】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所雇佣人员就用工发生的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因此,周忠华与西段庄居委会之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系村民委员会与所雇佣人员之间就用工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摘要2

吴江市××纺织有限公司诉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摘要1:【裁判摘要】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赣民再29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关于本案因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亡的,受害方近亲属可否在获得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又获得全额工伤保险赔偿的问题。自《工伤保险条例》颁布以来,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责任之间到底是何关系,是择一模式、兼得模式还是补充模式,因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此也没有统一标准。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仅确认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即排除了择一模式,但最终是以兼得模式还是补充模式赔偿仍未明确。2014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明确了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同时提起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并规定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即为有条件的兼得模式。
【裁判摘要2】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2年2月6日发布并施行的《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六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2012年6月15日发布之日起施行的《江西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六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或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摘要2:(续)本案受害人是2010年11月26日工亡,可见本案一审判决适用2011年度统计数据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是错误的。另外,《工伤保险条例》涉及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而不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故在对《工伤保险条例》有相关规章、法规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理。

【笔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是否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上一年度标准?

摘要1:解读: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上一年度”标准——(1)工伤保险待遇是根据工亡时间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2)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院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