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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3号;(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027号

摘要1:——理财产品质押的效力认定
【案号】(2009)深盐法民二初字第63号;二审:(2009)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027号
【裁判要旨】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记载了理财产品的金额、期限及购买人基本信息等内容的银行理财委托书,可以作为银行理财差评的权利凭证,在交付该权利凭证且控制理财产品项下资金的情况下,质押行为有效,质权设立,质权人可以就银行理财产品收益优先受偿。
【裁判意见】银行理财产品交易委托书交付视为权利凭证交付——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实质属于权利质押,权利凭证的交付并非一定以交易成立证实书为标志,能够证明交易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的交易委托书同样可起到权利凭证的作用。

摘要2

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网络交易中买家基于货品本身与网店描述是否相符、卖家服务态度等综合因素对商家进行的评级、评论,虽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但只要不是出于恶意诋毁商业信誉的目的,买家给“差评”不属于侮辱诽谤行为。

摘要2

网络交易中买家给卖家差评,不构成网络侵权行为——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则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行为

摘要1:【实务要点】网络交易中买家对卖家给予差评,虽具有一定主观性,但只要非出于恶意诋毁商誉目的,即不应认定为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上海二中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854号《申翠华诉王铮韵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摘要2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渝02行终48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采购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监管外,其余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政策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监管外,其余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政策进行监管。原审法院查明奉节县中医院的采购行为属于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判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政策审查本案并无不当。

摘要2:【裁判摘要2】如何区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式暂行规定》中就细微偏差的定义为,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经查惠福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就技术要求的前七项作了无差异的应答,对第八项“产科自动测量功能(可对胎儿的头围、股骨长、肱骨长等自动测量)”未作出响应。该八项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上是以断行方式列举,应属并列关系,体现出采购人对该项技术要求的特定需求。采购人对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直接涉及其核心权益,关乎能否实现其采购目的,故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性要求,投标人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惠福公司认为其未对“产科自动测量功能(可对胎儿的头围、股骨长、肱骨长等自动测量)”作出响应,属于细微偏差的理由不能成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评标程序,在符合性检查环节,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回应。由于惠福公司的投标未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全面实质性响应,奉节县财政局认定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奉节县中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