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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32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沪一中民三(商)终字第432号
【裁判摘要】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推算众百强公司2000年度利润缺乏依据,并在二审期间提供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但上诉人对众百强公司2000年度的利润金额也未能明确,而单独依据增值税发票并不能计算出众百强公司该年利润的确切金额,上诉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在缺乏充分依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根据众百强公司1999年度的利润率,通过推算得出其2000年度的利润亦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亦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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