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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申230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花儿影视公司将王××署名为总编剧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蒋××的署名权......“原创编剧”与“总编剧”是从不同的层面与角度反映不同编剧在创作中的工作性质和分工侧重,均肯定二位编剧对剧本的贡献以及与前后剧本的关联关系。在剧本创作领域,总编剧并不直接等同于贡献最大的编剧,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存在总编剧必然比其他编剧对作品的贡献更高、地位更显著的标准或者惯例。因此,总编剧与原创编剧并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原创”一词更强调作者在整个创作过程中本源性、开创性、启发性的作用。随着创新观念深入人心,原创的重要性愈加受到普遍重视和认可。而“总编剧”更强调其在编剧工作中起到了全局性、指导性的作用,旨在协调各方、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原创编剧”称谓在艺术领域具有很强的褒奖意义,而“总编剧”称谓也并未贬损“原创编剧"的身份和对剧本所作出的贡献。本案中,蒋××创造性地提出故事大纲,创设人物角色,定位结构框架等,并将这些思想表达出来,是一个使剧本实现从无到有的人。王××则全程参与剧本创作的各个阶段,特别是拍摄期间的创作修改和统筹指导。花儿影视公司为二位编剧署名时冠以总编剧、原创编剧称谓,体现了二位编剧与剧本之间不同的密切关系以及各自对作品作出的特殊贡献。在正式放映的电视剧中,花儿影视公司在片头部分以分页形式将蒋××作为原创编剧的署名先于王××的署名呈现,也彰显了蒋××在该剧创作过程中所作出的重要贡献和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原审判决认为花儿影视公司将王××署名为总编剧的行为未侵害蒋××的署名权,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花儿影视公司在部分海报及片花上未为蒋××署名及未标注“根据蒋×同名小说改编”是否侵害了蒋××的署名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署名权的行使应以作品为载体。电视剧海报和片花系制片方为宣传电视剧需要而制作,既不是电视剧作品本身,其目的和功能也非表明作者身份。其中,片花主要通过浓缩影片精华,在最短时间内吸引观众;海报的内容选择则根据电视剧拍摄的不同阶段各有侧重,主要服从于广告效果,通过新颖、具有视觉冲击力的设计在最大程度上达到吸引潜在观众注意力、提升人气和票房的目的。并且,花儿影视公司已在部分海报及电视剧正片的片头等处载明了蒋××的“原创编剧”身份,并有“本剧根据蒋××同名小说改编”等标注,已充分表明了蒋××的编剧和小说作者身份,足以保障蒋××的署名权。

摘要2:(续)此外,花儿影视公司在片花、部分海报上是同时未为蒋××和王××署名,对两者并未作区别对待。原审判决认定花儿影视公司在《芈月传》电视剧部分海报、片花上未载明蒋××的原创编剧身份或未标注“本剧根据蒋××同名小说改编”,并未侵害蒋××的署名权,并无不当。
【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3民终351号
——制片方根据编剧实际创作贡献确定其具体署名形式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裁判要旨】
1.在涉案合作剧本中,各作者创作对作品要素影响复杂,不能简单通过对不同版本在人物、关系、情节等方面的数据比对,计算不同作者对定稿作品的贡献比例。在二位作者的创作劳动无悬殊差异的情况下,仅通过简单的数据比对不能得出哪位作者贡献度更高的准确结论。
2.在未约定具体署名形式时,制片方在影视作品上为编剧署名时冠以“总编剧”“原创编剧”等特定称谓以体现各编剧不同的工作性质和分工侧重,这种做法本身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且“总编剧”“原创编剧”称谓并无明显优劣之分,在文学创作领域也不存在“总编剧”当然比其他编剧对作品的贡献更高、地位更显著的标准或惯例。故“总编剧”署名并不必然对其他编剧的贡献造成贬损。
3.署名权的行使以作品为载体。海报、片花系制片方为宣传影视作品的需要而制作,并非影视作品本身。故制片方未在影视作品海报、片花上为编剧署名,并不侵害编剧的署名权。
【案件索引】一审: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5)温鹿知初字第74号(2016年10月24日);二审: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351号(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