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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5968号

摘要1:【问题提示】对第三人间接损害,法律无规定时如何填补法律漏洞?
【要点提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仅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在解释上,可以允许健康权受损的间接受害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5968号(2007年10月)

摘要2

惊吓损害、健康损害与精神损害——以奥地利和瑞士的司法实践为素材

摘要1:本文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从“林玉暖案”涉及的“第三人惊吓损害”出发,以奥地利与瑞士的司法实践为素材,探讨惊吓损害尤其是第三人惊吓损害的一般理论。这既关涉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赔偿范围,也关涉身份关系的侵权法定位。二是展示法教义学如何利用既有理论框架,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尤其是如何最大限度实现“价值”(如限制责任扩张与权利保护)与“教义”的兼容。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