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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条件

摘要1:起诉条件是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注解1】垄断民事纠纷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1)能够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实际损失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2.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符合怎样的资格条件
【注解2】原告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3.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注解3】附条件诉讼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附条件的诉讼请求法院作出的判决内容无法具体明确,不符合法院司法裁判的要求,应当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某某与陈某某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
【注解4】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原告在诉讼请求中应明确具体执行分配方案修正意见,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无明确修正意见应驳回起诉。——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终2831号;其他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8)豫民终1810号

摘要2

赔偿权利人

摘要1: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问题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伤(未致残、死亡),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问题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残(未死亡)的,谁作为赔偿权利?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问题3: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致死的,谁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提出哪些赔偿请求?
问题4:胎儿能否作为赔偿权利人?

摘要2:【解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条第2款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1)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2)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不再规定“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一(民)初字第3640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14号

摘要1:(人身损害赔偿)
【提示】对性生活权利不予救济。
【裁判要旨】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对死亡之外其他原因而间接导致受害人近亲属精神损害的,受害人近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4)闵民一(民)初字第3640号;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814号

摘要2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5968号

摘要1:【问题提示】对第三人间接损害,法律无规定时如何填补法律漏洞?
【要点提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间接受害人仅指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以及其生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残疾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前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但在解释上,可以允许健康权受损的间接受害人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06)思民初字第5968号(2007年10月)

摘要2

惊吓损害、健康损害与精神损害——以奥地利和瑞士的司法实践为素材

摘要1:本文的主要目的有二。一是从“林玉暖案”涉及的“第三人惊吓损害”出发,以奥地利与瑞士的司法实践为素材,探讨惊吓损害尤其是第三人惊吓损害的一般理论。这既关涉侵权行为的构成与赔偿范围,也关涉身份关系的侵权法定位。二是展示法教义学如何利用既有理论框架,解决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尤其是如何最大限度实现“价值”(如限制责任扩张与权利保护)与“教义”的兼容。

摘要2

《反垄断法》精解

摘要1

摘要2:【注解1】垄断民事纠纷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1)能够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实际损失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2.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符合怎样的资格条件
【注解2】原告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3.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笔记】法院是否应受理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

摘要1:解读:(1)当事人之间仲裁条款不能排除法院对反垄断纠纷具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对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2)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摘要2:【注解1】垄断民事纠纷原告主体资格——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1)能够证明因垄断行为受到实际损失的直接受害人和间接受害人具有原告资格;(2)因合同内容、行业协会的章程等违反反垄断法而发生争议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2.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符合怎样的资格条件
【注解2】原告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垄断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63.对于未经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行为,原告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