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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二初字第5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

摘要1:——同一公司两份章程如何确定股东表决权
【裁判要点】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就表决权的行使先后制定两个意思冲突的章程,而工商备案的章程签订时间在后,股东未就备案章程仅为工商备案、对内不代表股东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达成合意,应以备案章程确定股东表决权。
2.股东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放弃行使表决权。未经股东同意,股东依法享有的表决权不能以股东在某一次股东会中放弃行使即推定该股东在公司每一次股东会中均放弃行使。
【案件索引】一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2)兴民二初字第569号(2014年2月28日);二审: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39号(2014年10月27日)

摘要2:【裁判要旨】
①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系公司股东的权利。即使存在委托持股关系,如起诉时隐名股东并未显名,显名股东仍系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具有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
②股东在公司利益分配方面的特别限定并不影响股东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