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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0904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浦民一(民)初字第30904号
【裁判要旨】“隐名购房”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间接代理。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从实际购房与名义购房人是否有委托协议、房屋出资、实际居住和产权证保管情况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摘要2

隐名购房协议的效力及所有权确认

摘要1:【裁判要旨】“隐名购房”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间接代理。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着重从实际购房与名义购房人是否有委托协议、房屋出资、实际居住和产权证保管情况三个方面予以审查。

摘要2

【笔记】借名购房,实际出资人能否主张房屋权属归其所有?

摘要1:【要旨】借名购房属于隐名代理的有效行为,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实际购房与名义购房人之间委托协议、房屋出资来源于实际出资人、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居住和保管产权证三个方面证据,一般应支持实际出资人要求变更产权登记的请求;但借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属违法行为,实际出资人主张确认房屋归其所有、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要求登记名义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不应得到支持。

摘要2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甬行终字第52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1)甬行终字第52号
【裁判要旨】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资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按照“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原则,并不影响房屋的受让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受让人有权作为被征收人获取房屋征收的补偿。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22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22号
【裁判要旨】用以出资的房屋尚未建成且其所有权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应认定股东未完成出资义务。
【裁判摘要1】关于《重组协议》约定的城建集团对城建四公司的出资是否到位的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签订《重组协议》时该价值3000万元的办公楼尚处于待建状态,其所有权更是处于不确定状态。本院再审中,城建四公司亦承认该办公楼至今尚未建成。故城建集团只是认缴了该部分出资,但未实缴,即并未出资到位。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原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该价值3000万元的办公楼已经建成,且所有权已经由城建集团转移至城建四公司的情况下,依据评估报告认定城建集团完成了该部分出资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重组协议》约定的城建集团对城建四公司该部分出资未到位,其出资义务并未完成。
【裁判摘要2】《重组协议》的合同目的是“为盘活国有企业存量资产,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通过引入瑞丰公司,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通过妥善的职工安置模式稳定职工队伍。”合同约定瑞丰公司以货币出资2.25亿元,但瑞丰公司实际出资仅为4000余万元,尚不足其应出资总额的20%,而且因为重组导致城建四公司职工队伍不稳定,无法年检,经营困难。可见,签订《重组协议》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该合同事实上已经不能继续履行。关于《重组协议》应否解除的问题。虽然城建集团未完全履行《重组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但因瑞丰公司和城建集团均未出资到位,致使签订《重组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判决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判令解除《重组协议》并无不当。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