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房屋验收

安徽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李××、安徽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屋验收范围,应依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定
【裁判要旨】房屋验收的范围,应当依据当事人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确定。本案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房屋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并达成交付适用的条件。因此,具备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房屋,除经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外,还需在规划、消防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亦不存在影响使用的障碍。
【裁判意见】本案涉案房屋在消防专项验收中未获通过,违反了《消防法》关于“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的强制性规定。所涉房屋不具备合同约定的“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交付条件。

摘要2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082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1082号
【裁判摘要】《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甲方(保利公司)应当在2014年10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指已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表》),符合本合同附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房交付乙方(张某某)使用。”涉案房屋虽于2014年6月12日办理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取得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且保利公司亦于2014年10月通知了张某某办理收楼手续,但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日办理收楼手续时,案涉房屋因试水不能进入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未实际进行房屋交接手续,保利公司陪同看房人员亦在《房屋验收表》上签名确认,故保利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并未履行完交楼义务。而2015年3月15日张秀芳与保利公司再次进行房屋交接手续时,双方已能进入涉案房屋进行实际交接,虽然张某某在《房屋验收表》中注明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但上述问题均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属于质量保修范围,张某某、曾某某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收楼,亦不能据此追究保利公司2015年3月15日之后的逾期交楼违约责任,故本院认定保利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履行了交楼义务,据此可知,保利公司逾期交楼的时间为134天。

摘要2:【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粤民申4682号
【摘要】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已于2014年6月12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表》,且保利公司亦于2014年10月通知张某某办理收楼手续,但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日办理收楼手续时,因涉案房屋正在试水,导致其不能进入房屋进行检查和验收,并未实际进行房屋交接,保利公司陪同看房人员亦在《房屋验收表》上签名确认,故保利公司于2014年11月2日并未实际履行交楼义务。此后,直至2015年3月15日张秀芳与保利公司再次进行房屋交接时止,保利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间已再次通知张秀芳办理收楼手续,故二审法院认定保利公司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5年3月15日存在逾期交楼的违约行为并判令保利公司向张某某、曾某某支付该期间的逾期交楼违约金,并无不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3999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苏民申3999号
【裁判摘要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部门进行的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的确认文件,只是建设单位接收建设工程并交付使用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建设工程竣工后,还应当由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予以认可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进行审查,最终以备案的方式确定建设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本案中,万润置业对案涉房屋至本院复查期间仍未取得相关行政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材料,故其主张案涉房屋已竣工验收合格且已达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明确约定以房屋经验收合格作为交付标准,因案涉房屋尚未验收合格,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仅转移占有不能视为万润置业已经全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故原审判决认定万润置业未能按约交付房屋并无不当。由于商品房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则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基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万润置业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房屋业主完全实现合同目的,原审判决认定万润置业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万润置业的违约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万润置业主张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仅承担行政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摘要2:【解读】开发商交付未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房屋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交付,在房屋验收合格前,其仍应向买受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