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技术保护措施

指导案例48号: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摘要2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计算机软件运行输出的数据文件格式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技术保护措施

摘要1:【要旨】(1)软件所输出的数据文件主要作用在于完成数据交换,并非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对数据文件进行破解也不会直接造成对软件本身的非法复制;(2)破解他人软件所输出的数据文件不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