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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75号】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虽然被害人偷窃自行车有过错,但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殴打、追赶行为不属正当、合法行为,由此行为而致被害人自己跳入河中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被告人目睹被害人挣扎,并沉入水中,却不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放任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裁判规则1】因先行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的,负有救助义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拒不履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规则2】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上出于间接故意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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