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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344号]官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判定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裁判摘要】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即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以此为基础,再考察行为人的意志态度,从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裁判要旨1】如何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事实性认识是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基础,不能脱离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否则就有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是最终由法官来认定的,法官必然要考虑一般人(合理的人)的情况,以一般人(合理的人)能否认识为标准进行基础性判断,后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裁判要旨2】如何认定刑事被害人的过错?
①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是指被害人作出的,与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有着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应受非难的行为。
②对刑事被害人过错的判断,应采取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看被害人实施是否具备四个条件:
A.被害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B.被害人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包括语言和动作);
C.被害人实施的是一种违反法律或道德的行为;
D.被害人的过程是被告人实施相应犯罪的原因。
【裁判规则1】在判断对犯罪事实有无认识时,应以一般人认识为标准作出基础性的判断,然后根据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进行修正。
【裁判规则2】在判断被害人有无过错时,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实施激化矛盾的行为,且该行为是否为诱发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原因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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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362号]贾某某故意杀人案——在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在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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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过错量刑情节

摘要1被害人过错是指对被害人实施的诱发犯罪行为人产生犯罪意识或激化犯罪行为的不当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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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363号]周某故意杀人案——如何理解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裁判摘要】存在“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条件,但只是这种不法侵害具有紧迫性,才允许对其实行防卫。
【裁判要旨1】双方均有侵害意图,一方在对方尚未实施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行为的情况下即实施防卫的,不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实施的正当防卫,应认定为事先防卫,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裁判要旨2】自动投案后,所供述的内容能够如实反映犯罪的动机、性质、主要情节等,即使存在具体细节与有关证据不一致的情况的,也应当认为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供述,应当认定为自首;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的,与成立自首的客观条件无关,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裁判要旨3】在刑事案件中,不论被害人的过错以何种程度的形式出现,只要能够反映罪行轻重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情况的,均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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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556号]刘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认定被害人过错
【裁判摘要】
被害人过错需要具备的条件主要有:(1)过错方系被害人;(2)被害人必须出于故意,(3)被害人须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4)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5)被害人的过错行为须引起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激化了加害行为的危害程度。
②确认被害人过错时,不仅要分析是否具备以上五点,还应当全面考察案件的来龙去脉、发案背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可简单套用。如果刑事犯罪的被害人故意侵犯被告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权利,该行为引发了犯罪或加重犯罪侵害程度的,通常应当遵照《纪要》的规定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量刑。但是,若被害人的上述行为由于被告人的先行侵犯行为所引起,其行为属于“以不法制不法”的,就不能简单认定为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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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647号]姚某某故意杀人案——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夫能否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对此类故意杀人犯能否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因长期遭受虐待和家庭暴力而杀害丈夫的,应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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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19号]王某某犯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行为,对被告人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①仅仅因为犯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而一律排除酌定从轻情节是违背立法原意的;
②即使是死刑案件,也要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不能视之为可有可无。对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严重过错的,即使必须判处死刑,也可不判处立即执行。
③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A.法律规定的“可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既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而应理解为一般情况下应当照此办理;
B.实践中,有的法院对于死刑案件,认为后果严重,自首仅是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因而一般均不予以从轻,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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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74号]吴某某故意杀人案——如何处理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
【裁判要旨】对因恋爱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可以参照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予以处理。此类案件适用死刑标准的考量因素有:一、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否可以归责于被害人,即被害人一方是否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二、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裁判规则】在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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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75号】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见死不救”能否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虽然被害人偷窃自行车有过错,但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的殴打、追赶行为不属正当、合法行为,由此行为而致被害人自己跳入河中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被告人目睹被害人挣扎,并沉入水中,却不实施任何救助行为,其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放任故意,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裁判规则1】因先行行为致使被害人处于危险境地的,负有救助义务;有能力履行该义务而拒不履行,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裁判规则2】在故意杀人罪中,主观上出于间接故意且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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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犯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43号]刘某某犯故意杀人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
【提示】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当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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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某某强奸案

摘要1:【问题提示】妇女在约定的性交易前因约定的条件改变而表示不同意,但没有明显反抗行为的,是否构成强奸罪?被害人过错能否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要点提示】
①认定强奸罪不能以被害妇女事前同意或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应综合分析全面考虑。只要行为人明知妇女不同意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即可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被害人过错,是犯罪学意义上的过错,不宜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案例索引】一审: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刑初字第10号(2007年2月13日)(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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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等故意杀人、包庇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同时具备义愤杀人与杀人焚尸、抛尸两个情节的情况下,量刑时如何把握?
【要点提示】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抛尸、焚尸的,其行为已为杀人行为所吸收。应首先考虑认定义愤杀人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的情形,然后再考虑抛尸、焚尸情节对量刑的影响。
【裁判要旨】故意杀人后为掩盖罪行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故意杀人行为,应以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论处。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2)海法刑初字第2775号(2002年12月19日)(未抗诉、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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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故意杀人案

摘要1:【要点提示】被害人的严重过错导致被告人义愤杀人或者大义灭亲杀人的,可以认定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罪,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索引】一审: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2004]沈刑少初字第28号(2004年7月10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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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摘要1:【案号】一审: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5)麻刑初字第111号(2005年11月25日)(未上诉)
【提示】夫妻协商由一方将另一方用绳子从高楼吊下,由于绳子发生断裂导致一方死亡的,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裁判要旨】被害人有过错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被害人的过错可以作为减轻罪责的酌定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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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李某2故意伤害致死被判缓刑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家庭暴力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对于量刑有何影响?
【要点提示】因被害人的长期迫害和案发当日被害人的恶意侵害而引发的故意杀人,属于激愤杀人,人身危险性较小,应当减轻处罚且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1】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可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裁判要旨2】事先无预谋,在情绪激愤的状况下临时起意犯罪,事后不逃避法律制裁的,人身危险性较小,可以适用缓刑。
【案例索引】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法刑初字第1838号(20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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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诈骗案

摘要1:【问题提示】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能否作为被告人从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
【要点提示】在诈骗案件中,被害人的过错并非被告人实施诈骗犯罪的起因,而是实施诈骗犯罪行为所利用的条件,因此被害人的过错不能作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裁判要旨】诈骗案件中的被害人过错,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案例索引】一审: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3号 (2007年1月18日)(未上诉、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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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寻衅滋事案

摘要1:张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寻衅滋事案——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
【裁判要点】被害人过错应是被害人实施了过错行为,且该行为具有法律上或道义上的不适当,并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客观上直接影响了犯罪行为的产生、发展与结果。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14)集刑初字第798号(2014年12月10日)
  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刑终字第159号(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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