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抢劫罪加重情节

韩某某等抢劫案

摘要1:【要点提示】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入户抢劫”中的“户”,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在他人共同租用的房屋内进行抢劫,若该房屋不具有家庭生活的属性,则不属于“人户抢劫”。
【裁判要旨1】租用的房屋,如果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裁判要旨2】同时符合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案例索引】
  一审: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2006]秭刑初字第20号(2006年2月27日)
  二审: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宜中刑终字第96号(2006年4月5日)

摘要2

王某某抢劫、强奸、盗窃案——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摘要1:[第613号]王某某抢劫、强奸、盗窃案——如何把握抢劫犯罪案件中加重情节的认定
【裁判要旨1】进入工作场所或职工宿舍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
【裁判要旨2】冒充保安进行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冒充军警进行抢劫。
【裁判要旨3】在抢劫过程中,又实施强奸的,未造成被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不宜判处死刑。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