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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

摘要1死刑(生命刑、极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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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199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8〕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已于1998年8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8月13日起施行。
【摘要】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当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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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摘要】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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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答记者问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答记者问(2007年3月12日)  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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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故意杀人案

摘要1:[第362号]贾某某故意杀人案——在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在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杀人案件中对被告人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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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1贩卖毒品、韩某2窝藏毒品案

摘要1:[第250号]韩某1贩卖毒品、韩某2窝藏毒品案——被告人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后脱逃,多年后又被抓获审判的,能否适用死刑
【裁判摘要】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后逃逸,多年后又被抓获交付审判的,不能适用死刑
【裁判要旨】
①“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于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只要刑事诉讼程序已经启动,尚未结束,对此期间怀孕的妇女,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均不适用死刑
②脱逃行为导致的是原诉讼程序的中止,并非结束,在其被抓捕归案后,原诉讼程序继续进行,而不是开始一个新的诉讼。该行为并没有改变脱逃前已形成的事实,如果被告人在脱逃前羁押时已是怀孕妇女,那么无论自然流产、人工流产,仍都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③怀孕妇女羁押期间流产后,只有因同一犯罪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才依法不适用死刑。如果起诉及审判的是流产之后的犯罪,则不属于同一事实的范围,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裁判规则】【怀孕妇女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手术后逃逸,之后又被抓获交付审判的,仍然属于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依法不能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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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

摘要1死刑缓期执行性质:死刑缓期执行仍是死刑判决(不是独立刑种);死刑缓期执行是死刑适用和执行制度(只是不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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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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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适用死刑学说与司法经验的案例解读

摘要1:【摘要】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现状决定了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必须坚持严打的方针,“近年来,全国法院判处毒品犯罪死刑的人数一直居于各种犯罪之榜首。”[1]在最高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形势下,探索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意义重大。我们以《刑事审判参考》自1999年创刊至今所刊登的毒品犯罪案例为范本,遵循从案例中提炼司法智慧,在理论上阐述司法经验的研究方法,归纳了毒品犯罪死刑适用中理论上值得研究和实践中需要衡平的五个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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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方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摘要1:[第358号]古某某、方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没有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多人以上重伤后果的,一般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摘要】被告人出于泄愤的动机,利用铱射线工业探伤机对被害人进行照射,致被害人重伤。由于工业探伤机被放置于公共场所,当其开机进行照射被害人时,不可避免地将照射与被害人相邻的他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在量刑时应留有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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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是否应该考虑

摘要1:[第367号]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贩卖毒品案——在毒品犯罪死刑复核案件中,对于毒品大量掺假的情况,在量刑时是否应该考虑
【裁判要旨】在毒品犯罪中,对于毒品有大量掺假的,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判处死刑的,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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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摘要1:[第511号]张某某故意杀人案——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用死刑
【裁判要旨1】亲友虽然报案,但并未送行为人归案,在警方到达现场后行为人未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的,依法不能成立自首。
【裁判要旨2】在因双方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中,具有悔罪表现、亲友及时报案并积极赔偿受害方损失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裁判规则】同事间纠纷引发的杀人案件应慎重适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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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某某贩卖毒品案——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量刑

摘要1:[第742号]古某某贩卖毒品案——司法机关查获部分毒品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毒数量,并达到死刑数量标准的,如何量刑
【裁判要旨】对于被告人主动交代了实际贩卖数量且达到了当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死刑再犯,不应一律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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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毒品死刑案件辩护

摘要1:【目录】1.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有哪些政策精神?2.毒品数量是否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情节?3.哪五种情形可以判处毒品被告人死刑?4.哪些情形的毒品案件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5.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对毒品含量鉴定有哪些要求?6.什么是特情介入毒品案件?特情介入毒品案件能否判处死刑?7.毒品案件如何认定立功?8.对于特定人员参与毒品犯罪,如何判处死刑?9.仅有口供能否判处毒品被告人死刑?10.运输毒品罪如何判处死刑?11.哪些情形毒品案件一般可以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12.哪些情形的毒品案件一般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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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

摘要1:[第1024号]李某某故意杀人、盗窃案——对无法排除其他人作案可能的案件能否核准死刑
【裁判要旨】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发现新的证据,无法排除第三人作案可能,且全案主要依靠言词证据定案,没有有力的客观性证据的,应当认定证据无法达到死刑案件的标准,不予核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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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

摘要1:[第852号]邱某某等走私、运输毒品案——走私、运输毒品数量大,罪行严重,且有累犯情节,但有证据表明被告人系受雇走私、运输毒品,且非单独实施走私、运输毒品行为的,是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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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驾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摘要1:[第910号]黄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如何理解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如何把握醉驾案件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死刑适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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