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转让机动车损害责任
摘要1: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无
摘要1: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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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拼装、报废机动车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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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5号):现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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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二〇二〇年第2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本届商务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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