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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招标投标中未中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

摘要1:【要旨】招标投标产生的纠纷,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种案由外,其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未中标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2:【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第1款第3项规定:“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1)该规定系针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施工合同主张无效之情形,针对的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2)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人无权基于中标无效请求确认施工合同无效。

【笔记】投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

摘要1:【笔记】投标人能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
解读:(1)根据《中标投标法》第65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60条和第61条之规定,投标人对招投标过程和结果提出异议,应由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投标人对中标结果不服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的,该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解析1】直接违反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中标无效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中标合同无效。
【解析2】除“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纠纷”两种案由外,招标投标产生的其他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未中标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宣告中标合同无效的,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摘要2

【笔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

摘要1:解读:(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前置程序),但无权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中标结果公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实行异议前置程序)。

摘要2:【结论】(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公示无权提出异议但有权投诉;(2)且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