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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决定案

摘要1:【裁判摘要】电子政务有别于传统行政方式的最大特点,体现在行政方式的无纸化、信息传递的网络化等方面。当事人在接受电子政务化的行政处理方式后,又以行政机关未向其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为由主张行政程序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1】相关法律已明确规定招标业务的相关程序均在招标网上完成,被上诉人市商委已依法在招标网上公布了组织专家重新评标的质疑处理决定,又于重新评标后对重新评标报告予以网上备案,生成了载明最终中标人的中标公告。上诉人希优公司通过查看招标网上公布的上述内容即已知道被上诉人经过重新评标作出了维持原评标结果的决定。因此,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应直接向其送达针对质疑作出的处理决定的上诉意见,及其对于处理过程相关程序的质疑意见,因未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摘要2:【摘要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关于“评标结果公示为一次性公示,凡未公示的不中标理由不再作为废标或不中标的依据”的规定显然只适用于第一次评标,并不适用于重新评标。设置重新评标这一程序的用意,就是完全不受第一次评标的影响重新作出评价,对于一个完全独立的重新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而言,其评审结果如果要受制于前一次评审结果,显然不合理,也与《13号令》的立法目的相违背。

【笔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否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

摘要1:解读:(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可以对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异议前置程序),但无权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议;(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中标结果公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不实行异议前置程序)。

摘要2:【结论】(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公示无权提出异议但有权投诉;(2)且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笔记】投标人对招标人未当场答复开标异议能否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摘要1:解读:(1)投标人对招标人未在开标现场当场答复开标异议有权在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标人提出异议是投诉的前置程序)。(2)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开标异议作出答复而继续进行招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依法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

摘要2

案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业主发现不符合要求

摘要1:(1)如果中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已说明无该接口的偏离,视为招标人接受这一偏差,原本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但考虑到不满足采购技术要求,招标人可与中标人协商是否可以增加该接口(相应调整价格),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给该中标人补偿并获得该中标人同意后重新招标;(2)如果中标人在《技术偏离表》中未说明无该接口的偏离,那么就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中标人拒签的,招标人可以收回《中标通知书》后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并追究该中标人毁标的责任。

摘要2

【笔记】行政监督部门能否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行政监督部门否定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后是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

摘要1:解读:(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行政鉴定部门有权否定评标结果;(2)评标结果被否定后,行政鉴定部门有权提出处理意见,是重新评标还是重新招标行政监督部门享有自由裁量权。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