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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盗窃撤诉案

摘要1:阮某某盗窃撤诉案——在公共场所拾取他人遗忘物事后又予以返还的行为能否认定为“盗窃”或“侵占”?
【裁判要旨】在公共场所拾取他人口遗忘物,事后又予以返还的行为,既不应认定为“盗窃”,也不应认定为“侵占”,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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