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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提示】公司作为房地产转让合同受让一方,所支付的转让款虽出自本公司的隐名股东,但不影响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益。
【裁判摘要】公司作为房地产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合同约定的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虽然所支付的转让款出自本公司的隐名股东,且公司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声明,表示购买土地、房屋的资金是隐名股东个人投入的,为了避免产生新的纠纷,公司放弃其权利,所争议的财产权属应归隐名股东所有。但公司并没用将声明提交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故该放弃权利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利应归公司所有。
【裁判要旨】经合法受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上房屋的拆迁补偿费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而基于拆迁行为而产生的提前拆迁奖励费应归积极配合相关拆迁部门、如期办理拆迁交接手续的拆迁参与者所有。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