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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某某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

摘要1:[第436号]粟某某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为抢劫而携带枪支,抢劫中未使用枪支的,不是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并不一定就属于持枪抢劫,是否属于持枪抢劫要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的客观行为的一致性上进行判断。如果行为人到案后交代携带枪支的目的是为了在抢劫过程中起到威慑作用,但客观上行为人并没有持枪进行威胁或伤害,那么就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裁判要旨】为抢劫而携带枪支,在抢劫中未使用枪支进行威胁或伤害的,不能认定为持枪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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