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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必须具备利害关系?

摘要1:解读:在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需满足原告“可能”因为被诉行政行为导致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条件。
【解析】(1)适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在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申请人因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成为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相对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3)在反向诉讼中,相关权利人需举证证明行政机关所公开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并导致其利益受损。
【注释】外国人是否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判断外国人是否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以及相应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电话答复》([2015]行他字第17号,2015年12月10日)规定——(1)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由我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2)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我行政机关不予受理。——结论:(1)在我国境内外国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在我国境外的外国人不能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注解1】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1)系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原告是否与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存在利害关系);(2)并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
【注解2】(1)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中不要求申请人具备与请求公开的信息有“利害关系”,即任何人申请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遭到拒绝都可以作为原告;(2)但是,只有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才能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即信息公开中的申请人才是行政诉讼中的适格原告。
【注解3】(1)信息公开案件和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不同,请求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无须以保护自身权益为前提要件;(2)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决定所侵害的也不是公开申请人所固有的“法律上的利益”,而是作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所拥有的信息公开请求权和获得答复的权利。

摘要2:【注解4】在信息公开案件原告主体资格“利害关系”与其他行政诉讼案件不同——(1)其他行政诉讼案件的“利害关系”的认定则是要求被诉行政行为对原告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包括行政行为的内容);(2)但是信息公开案件中的“利害关系”的认定则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之间而不包括信息公开行为的内容。
【注解5】(1)起诉人与被申请的政府信息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申2686号;(2)信息公开案件”利害关系“的判断并非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针对“利害关系”的审查系针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并非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的标的(政府信息的内容);人民法院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时,应当审查原告与行政机关作出的告知书是否有利害关系,而非原告与告知书中的具体内容是否有利害关系,原告系告知书的相对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其对告知书不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701号
【注解6】起诉人与申请公开或者反公开信息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才具有原告资格的理由——(1)只有申请公开或者不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才会影响其实际权利义务;(2)起诉与申请公开或者反公开政府信息不具利害关系,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可能受到损害,缺少原告资格的客观要件;(3)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指出:“为了遏制和避免目前已经出现的滥诉现象,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将原告资格限定为权益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侵犯的利害关系人。”——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序言。
【注解7】不得以无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已删除三需要的内容,行政机关不得以申请人与政府信息公开没有利害关系拒绝公开政府信息。——参考案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豫行终3954号